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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鱼台环保局行政权力清单编制材料03

关键词: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2017-07-01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32
事项名称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33
事项名称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34
事项名称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以上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35
事项名称
将淘汰的污染大气环境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两倍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36
事项名称
违反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以下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37
事项名称
违反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38
事项名称
违反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39
事项名称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40
事项名称
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41
事项名称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42
事项名称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43
事项名称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
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市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
百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二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44
事项名称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
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市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
百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二百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45
事项名称
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
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
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46
事项名称
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
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
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47
事项名称
排放粉尘、粉煤灰、煤矸石的单位和个人,不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和煤矸石自然污染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48
事项名称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违反规定,未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燃烧设备燃用煤炭、燃料重油含硫份和灰份的情况,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技术资料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49
事项名称
土法炼制砷、汞、铅、硫磺、焦炭、石油、有色金属等产品、新建水泥、火电、钢铁、炼油、玻璃等小型项目、干线公路两侧二公里可视范围内和城市市区内从事烧窑、碎石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轻微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6211253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50
事项名称
在机关、学校、医院和居民、村民居住内及其周围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摩擦片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轻微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51
事项名称
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轻微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52
事项名称
在城市建成区内无规则排放废气和粉尘的,未采取封闭措施收集和处理污染物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轻微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53
事项名称
运输散装货物的机动车未采取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扬散、泄露产生的污染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轻微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54
事项名称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制革、橡胶、骨胶炼制、骨粉、鱼粉、生物发酵、饲料等想打球排放恶臭气体的加工、生产活动,没有远离居民居住区,或者未采取措施防治恶臭气体对附近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轻微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55
事项名称
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路面未保持整洁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路面未保持整洁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56
事项名称
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场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场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57
事项名称
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58
事项名称
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59
事项名称
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60
事项名称
密闭输送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密闭输送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61
事项名称
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62
事项名称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拒不改正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63
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64
事项名称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65
事项名称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66
事项名称
拒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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