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鱼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鱼台县城区路网工程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5月8日-2017年5月8日(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37-6250768(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鱼台县环保局
邮编:2723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表审批决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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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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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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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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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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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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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鱼台县城区路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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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环审(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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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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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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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鱼环审(2017)12号
2017年5月8日,鱼台县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对鱼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鱼台县城区路网工程项目进行了审核。经审查,该项目总投资147107.87万元,建设内容为:道路修铺、给排水、路灯、绿化等工程;57条城区道路改造全长117km,不涉及道路新建与扩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结论可信,可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建设,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1、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2、严格落实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要求,对施工场地采取抑扬尘措施,为减少施工期间扬尘污染,施工期间要对各扬尘点定期洒水。禁止大风天气施工,粉尘性材料要集中存放并进行遮盖,运输土方过程中要采取篷布覆盖等措施,防止土料散落引发扬尘。施工中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要求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午间、夜间时段内施工;
3、选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打桩等强噪声作业安排在白天进行,施工期间的场界噪声必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4、建筑垃圾集中贮存,综合利用,道路修铺使用商品沥青,不设置沥青熔融作业场所,路面沥青铺设时根据风向安排作业时间,施工产生的部分弃土、弃渣和沥青废块,由环卫部门填埋处理;
5、做好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分流设施建设;
6、工程完工后,报请环保部门验收。
经办人: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