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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鱼台县环保局关于作出济宁鑫翰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9000万立方米玻璃纤维网格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关键词: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2017-02-2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济宁鑫翰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9000万立方米玻璃纤维网格布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2月23日-2017年2月23日(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37-6250768(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鱼台县环保局    邮编:2723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表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批复

1

济宁鑫翰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9000万立方米玻璃纤维网格布项目

鱼环审(20174

 

2017.2.23

下载

审批意见:                      鱼环审(2017)4号
    2017年2月20日,鱼台县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对济宁鑫翰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9000万立方米玻璃纤维网格布项目进行了审核。经审查,该项目位于鱼台县经开发区北一环路东首路北(龙源服装公司院内),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总投资600万元,年加工9000万平方米玻璃纤维网格布。原辅材料:玻璃纤维网格布、定型乳液;主要设备:网格布烘干机;工艺流程:玻璃纤维网格布→涂胶→烘干→切边→产品入库。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在生产中要落实好《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2、采取减震和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场区地面必须全部硬化处理;
    3、涂胶固化产生排放的热风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后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烟气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表2标准及《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标准要求;
    4、生产设备必须在车间内,涂胶工艺做好清洁生产工作,防止跑满滴漏;涂胶、固化烘干设备必须使用天然气,不得使用其他燃料;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SO2≤0.24 t/a、NOX≤ 1.12t/a;
    5、产生的废玻璃纤维网格布、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处理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集中储存、定期清运;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按危废规定贮存,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外排;
    6、生活污水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鱼台县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
    7、项目建成后,须申请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否则,环保局撤销环评批文。
    经办人: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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