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环保局关于作出济宁宏森燃料有限公司
年加工7000吨木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济宁宏森燃料有限公司年加工7000吨木炭项目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3日(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3118012(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鱼台县环保局
邮编:2723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表审批决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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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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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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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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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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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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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宏森燃料有限公司
年加工7000吨木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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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环审[2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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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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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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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鱼环审(2015)7A号
2015年3月31日,鱼台县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对济宁宏森燃料有限公司年加工7000吨木炭项目进行了审核。经审查,该项目位于鱼台县张黄镇李早村西首100米,占地面积3500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该项目是以锯末、稻壳为原材料,年产7000吨木炭,主要设备是挤压机、烘干机、炭化炉、制棒机。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混合→挤压→烘干→成型制棒→碳化→成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在生产中要落实好《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2、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污染,厂界噪声必须达到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3、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经收集后外运沤制农肥;
4、该项目采用电力烘干机、制棒机,烘干、制棒、碳化工序粉尘排放浓度要满足《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表2其他尘源排放标准;
5、固体废物应按照GB18599-2001的相关要求,集中贮存,全部综合利用;
6、妥善处理四邻关系,维护群众环境利益,如果因生产引起群众信访案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7、项目建成后须申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否则,环保局将函告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经办人: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