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秸秆禁烧考核奖惩办法鱼气综治发〔2015〕7号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2016/1/29
鱼气综治发〔2015〕7号
鱼台县2015年秸秆禁烧考核奖惩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秸秆禁烧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我县的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遏制露天焚烧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更好地促进秸行禁烧工作,根据《济宁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时间
2015年5月20日至12月30日
二、考核对象
各镇街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包保督导组。
三、镇街(开发区)考核内容与分值(100分)
(一)组织保障(20分)
l、加强组织领导(4分)。被考核单位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夏收、秋收前对秸秆禁烧工作及时作出部署。未成立禁烧工作领导小组的,扣2分;未作出禁烧工作部署的,扣2分。
2、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网络责任体系(8分)。建立县、镇、村、组、户五级禁烧工作网络,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落实到人(责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县秸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田块包干到人,制订禁烧工作考核办法。未全面签订责任状的,每缺1层扣l分。未制订禁烧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的,扣2分。未明确田块包干人(有责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的,扣2分。
3、加强现场巡查和处置工作(4分)。制定巡查方案、人员保障和烟霾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包保单位及镇街(开发区)政府组织村、组等基层单位巡查并及时处置,值班电话保持畅通。未制订巡查方案的,扣1分;未落实人员保障的,扣2分;未制订烟霾天气应急响应预案的,扣1分;现场巡查工作不落实的,扣l分;值班电话无人接听的,一次扣0.5分。
4、做好宣传工作(4分)。制订禁烧宣传工作方案,组织禁烧宣传工作。未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的,扣2分;未组织禁烧宣传工作的,扣2分。
(二)禁烧成效(80分)
1、卫星遥感监测、专业技术手段和现场巡查结果(70分)。被省、市、县确定为全省、全市或全县第一把火,对所在镇街(开发区)扣10分; 卫星遥感监测每发现并核实一处火点,省、市组织巡查每发现l处连片焚烧火点,扣5分;县组织巡查每发现1处连片焚烧火点(过火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扣3分;每发现一处零星火点或有焚烧痕迹田块,扣1分;群众举报核实确认的一处火点,扣1分。
2、应急处置响应(10分)。接省、市、县巡查组通报火点信息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并在45分钟内上报处理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处理或上报处理情况的,扣2分。
所有扣分上限以该子项最高分值为限,扣完即止。卫星遥感监测和现场巡查发现火点不重复计算。
四、县直部门包保督导组考核内容
(一)各包保督导工作组发现火点或接到通知的火点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通知镇街(开发区)组织人员迅速扑救。包保组不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的,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监察局进行督导问责。
(二)包保工作组对所包辖区内的火点信息应及时上报县禁烧办,隐瞒不报的经查实, 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监察局进行督导问责。
五、奖惩办法
(一)根据《济宁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焚烧秸秆的行为实行严肃责任追究。
(二)县督考办会同县秸秆禁烧领导小组依据考核结果,对各考核对象按照得分进行排序。综合得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县将予以表彰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兑付。综合得分70分以下者进行通报批评。综合得分60分以下者,由问责委员会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省、市、县组织巡查发现的第一处火点或卫星遥感监测通报的第一处火点所在镇街(开发区),扣罚5万元,视情节对着火点的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省、市组织巡查每发现并核实l处连片焚烧火点扣罚3万元;县组织巡查每发现并核实1处火点(过火面积超300平方米以上),扣罚2万元;每发现并核实1处零星火点或有过火痕迹田块,扣罚1万元。
(四)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对省市通报的第一处火点、对因大面积露天焚烧秸秆引起严重污染事件的、因秸秆抛河危及饮用水安全的,要追究相关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对享受秸秆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田块发生大面积焚烧现象的,由县督考办、禁烧办、财政局按程序收回财政补助资金,严肃追究责任。
(五)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县对镇街(开发区)科学发展观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六)对焚烧秸杆的当事人,一经发现并经核实,由公安部门对焚烧当事人一律立案查处,公开曝光, 镇街(开发区)对焚烧地块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县法院、县法制办会同公安机关做好行政执法后续工作。
(七)因秸秆焚烧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及恶意举报、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考核程序
(一)考核奖惩工作在县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县督考办会同县禁烧办牵头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地夏收与秋收禁烧工作分别考核评价,在夏收和秋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考核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保障部分以资料审查为主,禁烧成效部分以现场核查为主。夏、秋收前,考核组对各镇街(开发区)秸秆禁烧组织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秸秆禁烧期间,县政府将组织若干现场巡查组赴各镇街(开发区)巡查秸秆禁烧情况,检查和巡查结果作为综合考核依据之一。
(三)县秸秆禁烧办对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报县秸秆禁烧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与农业现代化考核、各类环保评比创建挂钩,作为农业、农机部门竞争类项目、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安排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