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湖区水域渔业养殖生产秩序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湖区水域及其贯通河道渔业养殖污染防控工作力度,保证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保护湖泊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湖区水域渔业养殖生产秩序通告如下:
一、实行湖区渔业功能区划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凡在湖区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村(居)、乡镇(街道)同意,报所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由县人民政府核发临时水域滩涂养殖证后,方可从事养殖生产。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南四湖内的京杭运河及其坡岸两侧60米以内的水域和其它各类交通航道、水道、港口码头、通港河道及其坡岸两侧30米以内的水域,各入湖河流、湖内泄洪槽、泄洪河道等非养殖区水域内,从事渔业养殖生产和定置渔具捕捞作业。
三、凡未经审批在湖区及入湖河道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清理养殖设施,停止违法养殖生产行为,逾期不拆除或拆除不彻底的将予以强行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从事违法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四、经审批在湖区及入湖河道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密度和健康养殖方式,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严禁开展投饵性网箱和外源性网围养殖。
五、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六、对妨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迅速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工作,渔业、公安、环保、水利、港航、林业、畜牧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做好南水北调工程渔业污染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好湖区渔业养殖生产秩序。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