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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和林业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依照有关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审核、申报、审批林地的征用、占用;承担林业规划设计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查处森林案件;指导全县林政管理、木材检查、森林植物检疫及队伍建设。

  ()负责全县湿地和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恢复保护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全县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湿地的合理建设利用,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全县的履约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县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

  ()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宣传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调整全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

  ()指导国有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国有苗圃和县级以上森林公园设立、变更的审核、申报;指导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审批林木良种;负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林业方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和监督退耕、退池、还湿、还林、还湖“二退三还”工程。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县级林业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县林业统计工作。

  (十一)制定全县林业科技、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推动林业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林业质量技术标准,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组织指导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林业系统引进国外智力、引进外资项目和外事工作;制定全县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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