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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和林业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