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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含临时)林地审核、审批许可

关键词:

鱼台林业局

2014-03-11

1、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18条第1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1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6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办理程序
(1)申请 林地使用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①《使用林地申请表》(含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使用林地申请表封面使用林地单位为工程用地单位,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并加盖公章;项目名称填写工程名称的全称,用途为**工程用地,项目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以项目批准文件为准填写;特别注意内容里数据的填写一定要完整准确,面积、蓄积、补偿费用单位分别为为公顷(hm2)、立方米(m3)、万元,面积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蓄积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补偿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不能漏项。审批意见为“符合林地使用条件,同意使用林地。”。A3纸正反面打印,第一页为封皮、第二页为正文、第三页为审批意见、第四页为填写说明)。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内的数据要一致。
②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③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含法人证明、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④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⑤环评批复(复印件)。
⑥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规定:对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要求提供符合本规范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对按照规定权限由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的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较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的要求用地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凡没有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审核或审批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
⑦使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权属证明内容应包括林地类型、面积、权属状况等;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⑧林木、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⑨其他证明材料
征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征占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审查受理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
(3)现场查验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用地申请后,组织2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提出现场查验意见。现场查验意见应包括查验时间、查验事项、到小班的林地因子(面积、位置、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地貌),以及是否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伐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现场查验意见要有查验人签名及落款时间。
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编制单位还要出具关于整个工程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其中,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且未跨县级行政区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跨行政区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重点林区林地,在一个国有林业局经营区内的,由所在地国有林业局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在两个以上国有林业局经营区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报告要说明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置、地貌、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等森林资源现状,是否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伐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现场查验报告要盖编制单位公章及林业主管部门公章。
现场查验报告、《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及现场查验意见的有效期为3个月,3个月内未能上报林地征占用报件的,应重新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4)审核审批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从受理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同意使用林地的,县级林业部门应根据工程使用林地情况制定《森林植被恢复方案》,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包括造林地点、时间、面积、树种、林种和作业设计、投资预算以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等。植被恢复时间应在批准使用林地的当年或次年完成,面积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必须将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说明材料与申请材料一同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齐林地报件相关材料(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土地预审意见、环评批复、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权属证明材料 、林木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森林植被恢复方案、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款凭证等)后,留存一套,报三套纸质申请材料及电子版(除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查验表、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款凭证)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依法将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到省专户,省林业主管部门依权限审批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临时使用林地的,市、县两级林业部门在用地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依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上报。不同意使用林地的,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记载理由,退还用地申请材料。
3、收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10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苗圃地每平方米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4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营林造林检查验收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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