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37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第2款“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填写木材运输证申请表,提供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林木采伐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木材及制品需提交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二次起运木材应具有原始运输地的有效运输证及有关证明;单位、个人购买的木材要提交购货发票及起运地林业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和履行的手续;房前屋后自产材凭村委会或乡镇林业站证明。
(2)审查办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木材运输证;不能提供上述合法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由申请人补交育林基金后办理木材运输证。
3、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