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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

关键词:

鱼台林业局

2014-03-11

1、法律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1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经营、加工、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第二款“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木材。”
2、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表》,提供经营加工场所、经营资金、主要从业人员等证明文件,经营加工场所证明包括房权证、租赁合同、村委会宅基地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经营资金证明为银行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业人员证明包括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照2张,其它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审查受理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办理意见。
(3)办理 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并退回申请。
3、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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