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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初始(变更)登记许可

关键词:

鱼台林业局

2014-03-11

 1、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3条第2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8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2、办理程序
(1)申请 林权申请人填写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提供林权权属证明材料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可以为林地、林木承包(拍卖、租赁、转让等)合同、法院判决或仲裁证明、村委会证明或其它合法证明;林权为集体或国有的,须提供单位法人证明;如非林权人本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林权人的委托证明材料。
(2)审核与受理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
(3)勘测 林权登记机关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勘测时林权人及四邻要现场认界,勘测人员填写现场勘测表,林权人及四邻在现场勘测表上签字,在拐点设立界桩。
(4)公示 对拟申请登记的林权进行公示,公示地点为林权所在地及村(组)信息公示栏,林权涉及两个以上村(组)的,应分别在相应村(组)同时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应按照林业部门的标准格式,内容包括申请人、林权基本信息(四至位置、面积或株数、林种、树种、树龄等)、拟发证年限、公示起止日期、发证机关、公示举报电话等。
(5)发证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登记,发给林权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3、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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