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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舞毒蛾信息专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2013-05-05

 各市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关于实行舞毒蛾信息专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造防函〔2012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实行舞毒蛾信息专项报告内容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1、月报告。在5月份月报中增加舞毒蛾内容,通过森林病虫害防治信息系统报送。发生统计标准见附件1,分为轻、中、重三级,有虫但未达到轻度发生起点的从乡镇一级实行零报告。

      2、季报告。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程度、发生面积、发生范围、分布区变化情况和发生趋势,辖区内有沿海港口和毗邻沿海港口的县级行政区在港口周边舞毒蛾成虫期监测情况。

      3、分布情况报告。根据历史普查记录和日常监测信息,以市为单位于520日前提交舞毒蛾分布情况报告(见附件2)。其中:分布地点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统计单位;辖区内有沿海港口或毗邻沿海港口的县级行政区要注明辖区内或毗邻港口名称。

      二、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欧美等一些国家以舞毒蛾等林业有害生物为借口,设置贸易壁垒,限制我国有关产品出口,影响产品出口竞争力,制约我国的贸易发展。各地要从维护国家对外贸易安全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扎扎实实地做好舞毒蛾信息专项报告工作。

      2、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各地要明确责任,积极落实舞毒蛾监测调查任务,沿海港口周边地区要在舞毒蛾成虫期采取灯诱或性诱方法进行重点监测。国家级、省级中心测报点要将其纳入监测对象。

      3、强化措施,科学防治。根据舞毒蛾监测调查结果和发生趋势,针对各地实际,特别是港口周边地区,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切实控制舞毒蛾进一步扩散。

      4、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各地要加强舞毒蛾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如需发布舞毒蛾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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