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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关键词:

鱼台文化市场执法局

2015-05-27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部门名称:鱼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及数量
行政审批
共0项
1
 
 
行政处罚
共152项
1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3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4
 
对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5
 
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6
 
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7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8
 
对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9
 
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10
 
对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11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12
 
对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13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14
 
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15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16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17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18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19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20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处罚
21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22
 
对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处罚
23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24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25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26
 
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27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28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29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30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31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32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33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34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35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36
 
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7
 
对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38
 
对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39
 
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40
 
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41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42
 
对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
43
 
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处罚
44
 
对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45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
46
 
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47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48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49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50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51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52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53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54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55
 
对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56
 
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57
 
对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处罚
58
 
对出版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处罚
59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60
 
对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处罚
61
 
对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处罚
62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63
 
对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64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65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
66
 
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67
 
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68
 
对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69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
70
 
对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71
 
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72
 
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73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74
 
对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75
 
对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处罚
76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
77
 
对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处罚
78
 
对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79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80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处罚
81
 
对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处罚
82
 
对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
83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84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85
 
对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处罚
86
 
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87
 
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88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89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90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91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处罚
92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93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94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95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处罚
96
 
对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97
 
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98
 
对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
99
 
对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100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01
 
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102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103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104
 
对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105
 
对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106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107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108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109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110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111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112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113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114
 
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115
 
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116
 
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117
 
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118
 
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119
 
对教育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
120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121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122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123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124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125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126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127
 
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128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129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130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131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132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133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134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135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136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137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138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139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140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14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14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143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144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145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146
 
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147
 
对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148
 
对未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处罚
149
 
对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处罚
150
 
对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处罚
151
 
对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处罚
152
 
对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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