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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关于换发2012年度《娱乐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2013-06-01

市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支队),省文化市场稽查队: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娱乐经营单位管理,规范2012年我省文化娱乐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换发2012年度《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全省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并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均应当参加本次许可证换发审核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换发新《娱乐经营许可证》;对在经营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消防、环保不能达到标准的单位一律不得换发新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换证的时间
      2012年1月1日起,至3月15日结束。逾期不参加换证的视为自动歇业。
      三、加强信息通报
      各级文广新局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信息通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在2012年1月21日前,将2011年度对文化娱乐经营单位的处罚情况,以编号函件的形式,通报给同级文化行政部门。以便文化行政部门在更换新证的工作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规定,不得继续经营的娱乐单位不得换发新证。
      文化行政部门要在2012年3月30日前,将新发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经营项目等信息,以编号函件的形式,通报给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因故未能按期换证,并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缓期换证的单位,说明缓期期限。以便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日常监管、执法工作。
      四、换证提交的材料
      1、换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基本经营情况或业绩,如营业额、利润、上交税金等。)
      2、2011年发放的旧《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的文件。
      5、填写《娱乐经营许可证换证登记表》
      6、《娱乐场所基本情况年报》
      7、突发事件紧急预案
      8、按照法律法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换证的要求
      1、换取新证的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至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2、换取新证的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及《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3、换取新证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环保部门的文件,应当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有效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到公安消防和环保部门重新办理
      六、换证的程序
      1、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写出换证申请报告,并携带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2、根据业户提供的材料由文化管理部门组成两人以上的审查小组进行初审,并经过现场勘察核对,提出换证意见,不符合条件的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不予换取新证。 
      3、文化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填写换发意见,审核合格的换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营单位和当地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变更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或法定代表人的,应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5、对中外合资、合作(含港、澳、台)的娱乐场所应由当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按以上程序办理后,写出书面意见报省文化厅换取新证。
      6、请各市结合换证情况,按照本通知所附表格式样,对本辖区娱乐场所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写出换证工作情况总结,由市级文化行政部门于2012年4月15日前上报省文化厅备案(xiaxing9283@163.com)。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严守文化娱乐经营单位换证程序,做到合法、准确、公正、高效,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歌舞娱乐场所基本情况一览表
              2、游艺娱乐场所基本情况一览表
 
 
                               山东省文化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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