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全面加强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季度巡查制度、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和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对司法鉴定机构季度巡查制度
(一)对司法鉴定机构季度巡查的内容
1、司法鉴定机构队伍建设和专项活动落实情况;
2、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
3、司法鉴定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4、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投诉处理情况;
5、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宣传情况;
7、司法鉴定机构履行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报告制度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重要工作。
(二)对司法鉴定机构季度巡查的程序和方式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司法鉴定机构季度巡查由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司法机关具体负责实施。必要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派员参加;
2、对司法鉴定机构季度巡查,由司法行政机关分管司法鉴定工作的领导决定,司法鉴定管理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3、对司法鉴定机构季度巡查,至少应有二人参加,并做好记录。司法行政机关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行风监督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4、对司法鉴定机构季度巡查,可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明查应事前告知司法鉴定机构检查内容,采取听汇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司法鉴定机构间互查等方式进行;
5、对司法鉴定机构季度巡查时间安排,可根据每季度具体情况适时进行;
6、季度巡查情况及时向被查单位反馈,对于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令相关单位立即纠正。季度巡查结果将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对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
(一)司法鉴定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对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谈话提醒
1、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的;
2、获得荣誉称号的司法鉴定机构发生了有损于该荣誉称号情形的;
3、司法鉴定机构重大事项变更不及时按程序报告的;
4、司法鉴定机构在一年内有二人次以上受到投诉,且基本事实清楚,投诉属实的;
5、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无故缺席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人协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组织的重要活动的;
6、司法鉴定机构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流于形式、管理混乱的;
7、司法鉴定机构对外进行违规宣传的;
8、司法鉴定机构不履行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报告制度的;
9、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人协会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位次在末尾的;
10、其他应当谈话提醒的。
(二)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谈话提醒的程序和方式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的谈话提醒,由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司法机关具体负责实施。必要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派员参加。
2、对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司法行政机关分管司法鉴定工作的领导决定,司法鉴定管理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3、对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谈话提醒时,至少有二人进行,并做好记录。
4、在对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谈话提醒之前,谈话提醒人要做到心中有数,注重谈话提醒的效果。
三、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报告制度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下列工作,应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1、司法鉴定机构各类业务及业务统计数据;
2、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
3、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4、对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人协会布置的重要活动落实情况;
5、司法鉴定机构承办的重大、典型鉴定的进展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工作。
(二)司法鉴定机构报告工作的程序和方式
1、司法鉴定机构正常的业务统计数据(统计表),每季度底之前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审签后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分为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分别在当年的7月5日之前和12月20日之前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3、司法鉴定机构队伍建设和专项活动落实情况及时报送;
4、司法鉴定人办理的重大、典型鉴定的进展情况报告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名后及时报送;
5、司法鉴定机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6、其他重要工作随时报送;
7、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指定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专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报送工作,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及时办理。
合肥市司法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