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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环保局行政权力清单编制材料06

关键词: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2017-07-01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37
事项名称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逾期不改正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暂扣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38
事项名称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限期不改正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 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39
事项名称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使用I类、II类、III类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限期不改正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 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40
事项名称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限期未改正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41
事项名称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限期不改正的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42
事项名称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规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元以下  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43
事项名称
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限期不改正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44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45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46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47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48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国务院决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49
事项名称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逾期不不办手续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报批后未获批准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50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处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51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十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52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十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53
事项名称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伍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54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
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55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56
事项名称
在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在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尚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责令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重新提供公众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应当撤销审批决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57
事项名称
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三万元十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58
事项名称
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59
事项名称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规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60
事项名称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规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61
事项名称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规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62
事项名称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规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十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63
事项名称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规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64
事项名称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规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65
事项名称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逾期不缴纳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规章《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66
事项名称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规章《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处所骗取批准缓缴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67
事项名称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限期不改正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规章《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处挪用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68
事项名称
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反有关保护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生活
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反有关保护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69
事项名称
违反规定,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70
事项名称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无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污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机构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无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污的,由负责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排污许可证。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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