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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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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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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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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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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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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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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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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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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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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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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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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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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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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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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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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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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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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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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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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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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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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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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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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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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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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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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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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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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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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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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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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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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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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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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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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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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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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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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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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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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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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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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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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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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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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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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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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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时间将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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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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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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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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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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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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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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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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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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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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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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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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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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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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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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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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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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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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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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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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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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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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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省外固体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未报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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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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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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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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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六)省外固体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未报经批准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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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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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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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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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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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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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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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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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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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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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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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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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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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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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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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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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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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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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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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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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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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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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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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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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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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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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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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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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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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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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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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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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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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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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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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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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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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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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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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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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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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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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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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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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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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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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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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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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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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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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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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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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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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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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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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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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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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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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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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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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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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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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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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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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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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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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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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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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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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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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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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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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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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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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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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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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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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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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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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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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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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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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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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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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环境监测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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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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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监测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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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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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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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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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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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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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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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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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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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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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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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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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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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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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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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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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及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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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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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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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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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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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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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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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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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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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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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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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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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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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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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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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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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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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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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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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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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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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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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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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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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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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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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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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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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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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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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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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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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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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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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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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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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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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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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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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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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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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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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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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造尾矿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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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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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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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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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造尾矿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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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13
|
事项名称
|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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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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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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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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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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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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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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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的放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气体方式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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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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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照规定的放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气体方式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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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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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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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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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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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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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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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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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性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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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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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15
|
事项名称
|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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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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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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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16
|
事项名称
|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
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17
|
事项名称
|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限期改正的
|
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步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
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18
|
事项名称
|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限期不改正的
|
设立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
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19
|
事项名称
|
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逾期不改正的
|
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20
|
事项名称
|
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性污染事故,逾期不改正的
|
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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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21
|
事项名称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涉嫌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逾期不改正的
|
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22
|
事项名称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23
|
事项名称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
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24
|
事项名称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
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自由裁量基准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25
|
事项名称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自由裁量基准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26
|
事项名称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限期不改正的
|
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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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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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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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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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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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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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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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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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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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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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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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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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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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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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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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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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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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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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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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装让许可证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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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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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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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28
|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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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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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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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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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吊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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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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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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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29
|
事项名称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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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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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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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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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
自由裁量基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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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30
|
事项名称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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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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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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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
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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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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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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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31
|
事项名称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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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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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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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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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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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暂扣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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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32
|
事项名称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限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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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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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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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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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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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33
|
事项名称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限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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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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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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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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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34
|
事项名称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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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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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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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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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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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暂扣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
自由裁量基准
|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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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35
|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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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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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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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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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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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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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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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暂扣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
自由裁量基准
|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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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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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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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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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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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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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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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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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三定方案
|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三)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暂扣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
自由裁量基准
|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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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