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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鱼台环保局行政权力清单编制材料04

关键词: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2017-07-01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67
事项名称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68
事项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69
事项名称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70
事项名称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71
事项名称
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六条  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72
事项名称
违反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前款规定的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日。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73
事项名称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
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74
事项名称
拒绝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二千以上两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75
事项名称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以上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76
事项名称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以上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77
事项名称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以上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78
事项名称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以上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79
事项名称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以上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80
事项名称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以上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81
事项名称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千以上五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82
事项名称
未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83
事项名称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以上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84
事项名称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85
事项名称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86
事项名称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87
事项名称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88
事项名称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89
事项名称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运载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90
事项名称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物品转作他用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91
事项名称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92
事项名称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93
事项名称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94
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生产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6211253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95
事项名称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96
事项名称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排放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开发利用业已停止使用、关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发利用的;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固体废物或者将固体废物转移给没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
  ()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不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依法承担处置费用的;
  ()不设置危险废物统一识别标志的;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97
事项名称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排放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排放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开发利用业已停止使用、关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发利用的;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固体废物或者将固体废物转移给没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
  ()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不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依法承担处置费用的;
  ()不设置危险废物统一识别标志的;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98
事项名称
开发利用业已停止使用、关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发利用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排放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开发利用业已停止使用、关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发利用的;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固体废物或者将固体废物转移给没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
  ()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不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依法承担处置费用的;
  ()不设置危险废物统一识别标志的;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99
事项名称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固体废物或者将固体废物转移给没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排放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开发利用业已停止使用、关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发利用的;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固体废物或者将固体废物转移给没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
  ()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不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依法承担处置费用的;
  ()不设置危险废物统一识别标志的;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00
事项名称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以上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01
事项名称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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