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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鱼台环保局行政权力清单编制材料02

关键词: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2017-07-01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1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定方案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6页第(五)项环境管理科:职责组织编制全县环境
保护发展规划、计划;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想县政府提出建设各自然保护区申报、建议,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资源(含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批工作及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工作;负责危险固体废物异地转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许可工作。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实施条件
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和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及符合最新国家产业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各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建设项目。
备注:除依法应由国家、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外,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 化学原料、制浆造纸、石油化工、酒精生产、染料、农药、印染、造船拆船、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2、 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
3、 跨市,或者可能跨市环境影响、邻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
实施程序
1、审查申报材料。2、现场踏勘。3、提交审核。4、出具审查意见,审批。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
承诺期限:报告书:40日,报告表25日,登记表 即刻
需提交的材料
1、关于办理环保手续的申请。2、项目所在村村委同意建设的证明。3、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证明。4、工商局核名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5、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6、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提供水土保持批复文件。7、需申请总量的提供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表。8、城市餐饮项目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同意建设或经营的证明。9、根据办公室和项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它资料文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管理科  0537- 6259779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鱼台县环保局         填报人:张艳杰          联系电话:0537-6259779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2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许可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科
设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定方案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环境管理科: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承担规划、政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乡镇,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负责危险固体废物异地转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许可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工作;负责排污许可工作。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实施条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实施程序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受理→环保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公示→环保部门组织现场验收→建设单位修改验收材料→环保部门对拟验收项目进行公示→批复→环保部门对已验收项目进行公告、建设单位领取验收意见。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日    承诺期限:25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2、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3、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4、建设项目工作报告技术报告;5、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意见;6、鱼台县监理大队出具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7、根据办公室和项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它资料文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管理科    0537-6259779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鱼台县环保局      填报人: 张艳杰      联系电话:6211253 0537-6259779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3
事项名称
污染物排放许可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排污者必须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8月国务院令第183号)第十四条:在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具。
三定方案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环境管理科: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承担规划、政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乡镇,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负责危险固体废物异地转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许可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工作;负责排污许可工作。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实施条件
已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且材料齐全。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审查;4、核准;5、发证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如实填写《排放重点水污染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3、经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分配的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4、已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措施的完成情况,或者拟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措施;5、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当提交环境保护部门限期治理验收材料;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和环保验收材料;7、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污染防治科   0537-6211253
部门处理意见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袁健   联系电话:6211253    0537-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审批类                        
事项编码
 4
事项名称
污染治理设施拆除与闲置许可证
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 第十二条  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三定方案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鱼台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中层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鱼政办发【201071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实施条件(受理条件)
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实施程序
污染治理设施拆除与闲置许可流程(附流程图)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2、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
3、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4、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未纳入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监察大队         0537-6259589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填报单位(盖章):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陈丽丽   联系电话:6211253     0537-6259589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
事项名称
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自由裁量基准
报请市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2
事项名称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3
事项名称
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4
事项名称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5
事项名称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
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6
事项名称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7
事项名称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8
事项名称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排污暗管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二万以上十万以下;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9
事项名称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隔、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0
事项名称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1
事项名称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2
事项名称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3
事项名称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4
事项名称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5
事项名称
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6
事项名称
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7
事项名称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二万以上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8
事项名称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二万以上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9
事项名称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二万以上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20
事项名称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二万以上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21
事项名称
不按照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二万以上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22
事项名称
重点排污单位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重点排污单位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点排污单位和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排污单位将超标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污水处理厂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核心保护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自由裁量基准
报请市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23
事项名称
污水处理厂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重点排污单位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点排污单位和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排污单位将超标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污水处理厂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核心保护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以上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24
事项名称
在核心保护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重点排污单位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点排污单位和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排污单位将超标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污水处理厂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核心保护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3000以上一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25
事项名称
在核心保护区内或者主要河流两岸露天堆放、储存固体废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体的物质,未采取必要防治污染措施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核心保护区或者主要河流两岸露天堆放、储存固体废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体的物质,未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核心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或者在人工养殖区内使用违禁药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消除污染,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以及港口、码头、船闸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未配备、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湿地或者核心保护区内从事造田、圩田、筑田、挖池养鱼等破坏湿地行为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万以上三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6211253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26
事项名称
在核心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或者在人工养殖区域内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核心保护区或者主要河流两岸露天堆放、储存固体废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体的物质,未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核心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或者在人工养殖区内使用违禁药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消除污染,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以及港口、码头、船闸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未配备、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湿地或者核心保护区内从事造田、圩田、筑田、挖池养鱼等破坏湿地行为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一百以上五百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27
事项名称
在湿地或者核心保护区内从事造田、圩田、筑田、挖池养鱼等破坏湿地行为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核心保护区或者主要河流两岸露天堆放、储存固体废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体的物质,未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核心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或者在人工养殖区内使用违禁药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消除污染,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以及港口、码头、船闸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未配备、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湿地或者核心保护区内从事造田、圩田、筑田、挖池养鱼等破坏湿地行为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百以上三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28
事项名称
违反规定,引进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引进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29
事项名称
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30
事项名称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31
事项名称
向大气排污单位和个人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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