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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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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环保局

2017-07-01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提报单位(公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负责人签字:                     
审 核 人 签 字:                     
编 制 人 签 字:                     
二〇一五年五月
 
一、部门主要职责……………………………………………1
二、部门职责边界……………………………………………7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15
(二)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19
(三)污染物减排工作监管制度………………………21
(四)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许可后续监管………23
(五)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督……………………25
(六)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机构的监管……………27
(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管理………………………29
(八)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监管制度….31
四、公共服务事项……………………………………………36
五、责任追究机制……………………………………………37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有关政策规定和规划区划等工作。
监督实施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国家、省、市、县确定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等污染防治规划。
   1、《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2月监察部、环保总局第10号)第七条 (一)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委托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的;(三)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四)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 第八条 (一)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二)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四)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实施处理环境行政处罚、应诉、听证案件。
 
组织拟订全县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
 
组织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负责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2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及应急管理工作。
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4月环保部令第17号)第十五条: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
    2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2月监察部、环保总局第10号)第七条 (一)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委托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的;(三)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四)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 第八条 (一)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二)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四)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协调县辖区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协调处理邻县和各乡镇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
 
3
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1、《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2月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第八条 (一)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二)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四)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3
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
 
负责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4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按照国家及省、市的规定审核、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月通过)  第三十四条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3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11月通过) 第二十七条  ()违法干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违法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行为的;()未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未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对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行为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2月监察部、环保总局第10号)  第五条  (一)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
情节严重的; (三)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
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四)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
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 (五)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6
、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7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
 
5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1、《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月通过)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月通过,20136月修正)第六十七条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4
、《水污染防治法》(19845月通过,20082月修订)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月通过)第六十四条  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11月通过)第四十条 () 接到检举、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对申报的事项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的;() 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 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为超过噪声限值的机动车辆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的;() 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7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15月通过)第四十四条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二)不按照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三)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及其检验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四)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
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营运机动车办理定期审验
合格手续的;(五)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的
;(六)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七)对生产、销售不符
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动车维修和销售车用燃料等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8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112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48号)第二十七条:
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9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2月监察部、环保总局第10号)
第五条(一)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
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
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三)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
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四)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
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五)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
排污费的;(六)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10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10月环保总局令第42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
家规定批准减缴排污费的;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示将排污费依法缴入国库的;不履行排污
费征收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1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1月国务院令第369号) 第二十五条:不按照本
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3月财政部、环保总局令第17
号)第二十一条:擅自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的。第二十四条:弄虚作假、截留、
挤占、挪用排污费资金,应收未收或者少收排污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
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
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
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
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月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三条 未按
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
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造成传染病传
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单位经营许可证的。
    14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及机动车排气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方法。
 
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监督管理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负责全县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监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6
负责指导、监督、协调生态保护工作。
落实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1、《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2月监察部、环保总局第10号)第七条 (一)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委托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的;(三)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四)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 第八条 (一)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二)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四)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向县政府提出建设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审批建议。
 
指导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7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辐射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我县有关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6月通过)第四十八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条: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1月通过)第六十二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
    5
、依法应追责的其它情形。                                                           
 
参与协调本县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对全县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8
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
组织实施上级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
    1、《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2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7月环保总局令第39号)第六十八条  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128通过,2009627修订)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4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组织实施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9
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负责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
    1、《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月通过,2012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10月发改委、环保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九条: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监督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部门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
相关依据
事例
1
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县环保局
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依程序移送公安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执法协作、行刑衔接、信息互通、联动保障等制度,形成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1、《刑法》(19797月通过,19973月修订)                              2、《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                     3、《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8月通过,201210月修正)                            4、《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起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6月法释【201315号 )                                  6、《环保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201311月环发【2013126号)     7、《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公通[2013]95)
   某日,群众举报在某乡镇某村发现有不明物品散发刺鼻气味。
  
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监察,经调查,该不明物品系非法丢弃的危险废物,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县公安局。环保、公安两部门即刻启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经查实,该不明物品是鱼台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郭某从外地运进的化工废料准备用作烧窑炉用,因气味大,不敢再用,便随意丢弃在沟渠里,县公安局以涉嫌倾倒危险废物立案侦查。
县公安局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排放、倾倒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人,以及盗窃、损毁环境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案侦查。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及时排除阻扰,坚决依法处理。与环保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执法协作、行刑衔接、信息互通、联动保障等制度,形成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2
放射源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协调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6月通过)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2005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          
    3
、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200312月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某放射源使用单位向县环保局报案称一放射源丢失,县环保局会同多部门立刻联合展开调查。经查,放射源被李某拾卖给废品回收站。                                 
   
县环保局协助县公安局追缴被盗的放射源,并对丢失单位的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管理不善导致丢失行为进行了查处。
   
县公安局对李某进行了查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放射源被盗后可能产生的人员伤害进行调查并开展医疗应急。                              
县卫计局
负责对医用辐射机构落实准入制度的监督检查;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县公安局
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县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2月修订)
    2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7月环保部令第22号)
    3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4月公安部令第77号)
   A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B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为某B公司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途径枣曹线鱼台县往济宁方向车道张黄镇路段时,槽罐发生破裂,导致液氯外泄,部分液氯流入大运河水域,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象。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立即落实县应急办牵头,迅速启动应急机制。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划定剧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调查。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调查剧毒化学品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况,配合县环境保护局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对运输单位车辆的槽罐进行检测,调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泄漏液氯的毒性鉴定,组织开展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的抢救工作。
  
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调查。
县质监局
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实施质量监督。
县工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县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改、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县环保局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某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1000头,按照要求实施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县畜牧局负责沼气池、干粪场、雨污分流等工程建设指导和服务,县环保局负责各项设施建成后运行监管。
县畜牧局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5
环境噪声监管
县环保局
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扰民行为的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月通过);
    2
、《山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11月通过,20121月修订);
    3
、《鱼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鱼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市民向群众服务热线反映两个问题:一是小区附近门市使用音响高音叫卖,二是附近建筑工地经常夜间施工影响居民正常休息。县群众服务热线受理后,遂将案件分别批转给县公安局和县城管执法局,要求县公安局对门市使用音响设备招揽顾客造成扰民行为进行查处,县城管执法局对建筑单位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查处。
县执法局
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有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县公安局
负责对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查处;负责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以及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并设置明显标志。
铁路部门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铁路噪声污染。
航运部门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机动船舶噪声污染。
6
水体污染防治
县环保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月通过,20082月修订)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月通过,20028月修订);
    3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010月通过);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老万福河上有船只利用深夜偷排污泥(危险固废),造成河水水体污染,部分河面出现大面积死鱼现象。110接报后,通知了相关部门。县港航局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县农业局对污泥可能造成的渔业污染带来的损害提出处理意见,并对造成的渔业损失进行鉴定。县环境保护局调查污泥的来源,并启动应急监测,对受污染水体开展监测,提出处置方案,发布监测信息,并对水污染行为进行处罚。县水务局对当天的水文情况进行分析,对污泥倾倒后造成影响的水域面积进行评估。排放污泥处靠近饮用水取水口的,供水机构根据水质监测情况决定是否停止取水。
县农业局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县港航局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港航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县港航局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县水务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保局协商一致。
县住建局
负责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以及乡镇驻地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管网建设,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7
大气污染防治
县环保局
负责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做好新建项目源头管理;实施重点企业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车辆“黄改绿”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污染监测网络系统和环境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月通过);
    2
、《生态济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济发[2013]18号)
2015110上午,鱼台县环保局接济宁市环保局环境空气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示,要求全市启动III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我县发出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相关部门立即响应。
  
(一)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实施预警的发布和终止,以及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并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二)县环保局负责加大工业企业排污查处力度,督导电厂、化工、产生异味气体等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限产;督导企业实施厂区内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向市环保局报告预警、应急响应情况。
  
(三)县住建局负责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拆迁建筑施工等工地扬尘污染减缓工作,责令施工工地停工。
  
(四)县园林环卫局负责查处施工车辆带泥上路、垃圾运输车辆跑冒滴漏行为,对城区主要道路的清扫和冲洗保洁。
  
(五)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建筑渣土、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撒漏污染的行为和私拉乱倒建筑渣土、生活垃圾行为,禁止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释放有毒有害气体行为。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七)县公路局负责查处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路面货物抛洒行为,加强国道、省道干线道路的湿式保洁。
  
(八)县公安局负责录入上报公车牌号,制定环境空气污染状况下车辆管控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负责查禁燃放烟花爆竹。
  
(九)县卫生和计生局负责相关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开展防控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方面的知识宣传。
县住建局
负责抓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拆迁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做好城区裸露地面和道路的硬化、维护及修复工作。
县园林环卫局
负责城区裸露地面土地绿化;城区道路的清扫和冲洗保洁;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和冲洗保洁等工作;对城乡环境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
县公路局
负责实施城区周边国道、省道干线道路的湿式保洁。
县交通局
负责依托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固定检测站,加强对城区外未采取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措施车辆的查处。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营运定期审验合格手续。配合环保局做好车辆“黄改绿“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
负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化解过剩产能的政策,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规核准、备案钢铁、水泥熟料、水泥粉磨、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县经信局
实施火电、水泥、煤炭等重点企业布局优化调整,淘汰重点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实施加油(气)站、储油(气)库及在用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推动机动车油品配套升级;制定并实施全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划。
县执法局
负责查处在城区内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撒漏污染的行为和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私拉乱倒行为。清理城区内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排放恶臭气体行为,实施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和清洁能源改造。查处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物料堆场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和渣土堆的清理整治工作。
县公安局
划定黄标车禁行区域,对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进行查处,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配合县环保局做好车辆“黄改绿“管理工作。
县工商局
负责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保障油品质量。
县港航局
负责城区及周边码头露天堆场和运输船只的扬尘防治。
县政府应急办
负责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和终止,以及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并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县煤炭局
负责煤矿及周边煤场扬尘污染防治,会同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矿区周边的煤堆、土堆、沙堆、料堆,并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内容。
县林业局
负责城区周边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开展植树造林,提高绿化水平。
8
清洁生产审核
县环保局
监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1、《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月通过,20122月修正)
   2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10月发改委、环保总局令第16号)
   3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
    对于列入省环保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目录的重点企业,县环保局督促企业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对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县经信局负责推动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县经信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县除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外的清洁生产审核促进工作。
9
城区燃煤锅炉管理
县环保局
通过现场检查,摸清全县清理取缔范围的小型燃煤锅炉数量,配合嘉祥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清理取缔行动。
    1、《生态济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济发[2013]18号)
    2
、《济宁市2014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某日接到举报鱼台县某洗澡堂非法使用小锅炉加热,黑烟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县环保局联合县城管执法局等单位,配合谷亭街道办事处,通过现场检查,组织实施清理取缔行动。
县质监局对非法小锅炉依法予以查处;县安监局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职责开展锅炉安全生产监察,对澡堂存在改装和未经注册、登记、检验使用锅炉以及未经法定培训无证上岗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县工商局对取缔关闭对象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生产经营的,依法给予处罚;县供电公司对取缔关闭对象的拒绝执法行为实施断电措施;县公安局负责维护联合执法行动的执法秩序,积极配合强制取缔关闭行动;县文广新局做好此项行动工作的跟踪报道和曝光;县监察局对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县质监局
按照锅炉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开展实施监督检查,对非法小锅炉依法予以查处。
县安监局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职责开展锅炉安全生产监察,对存在非法制造、改装和未经注册、登记、检验使用锅炉以及未经法定培训无证上岗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城管执法局
配合谷亭街道办事处对违章搭建使用的小锅炉进行清理。
县工商局
对取缔关闭对象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生产经营的,依法给予处罚。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联合执法行动的执法秩序,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积极配合强制取缔关闭行动。
县供电公司
对取缔关闭对象实施断电措施。
县文广新局
做好国家产业政策的宣传及专项行动工作的跟踪报道和曝光。
县监察局
对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并予以通报。
10
医疗废物监管
县环保局
负责对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许可;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查处。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2.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原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
某日接到举报县辖区内有人私下收集医疗废物,环保、卫生、公安三部门联合进行调查。环保部门对私下收集医疗废物者的行为及数量进行调查、查处,卫生部门对涉嫌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存在医疗废物擅自买卖、规范处置情况进行核查、查处,公安部门控制私下收集医疗废物者及涉嫌的医疗机构责任人,并根据医疗废物买卖的数量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对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县公安局
负责打击医疗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的违法行为。
11
饮用水源地保护
县水务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月通过,20082月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月通过,20028月修订)
    县环保局对全县的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水务局对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县水务局同意,由县环保局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批。
县环保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
12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
县环保局
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排放情况和纳管单位排放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月通过,20082月修订);
    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县住建局根据规划要求逐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并加强日常运营管理。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后,县环保局对纳管排污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处罚超标排污行为;同时对污水处理厂的出厂水水质采取在线实时监管措施。
县住建局
负责县辖区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
13
无证无照环境污染监管
县环保局
负责查处无环保排污许可证等的环境污染行为。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2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县环保局接到信访投诉,某乡镇一家废塑料加工点存在将清洗废水排放村中沟渠,造粒废气严重影响村民。县环保局对该加点的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查处。经调查发现,该加工点也无工商营业执照,县环保局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抄送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对该加工点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取缔。
县工商局
负责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的行为。
14
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
县环保局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作,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秸秆焚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巡查,对检查情况汇总并通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月通过);
    2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 );
    三夏将至,为减少因农民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县环保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全面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并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秸秆禁烧工作。
  
县农业局、农机局、畜牧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身工作。
县农业局
负责加大种植业结构调整力度,扩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积极引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成果,搞好试验、试点、示范,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县农机局
负责推广秸秆还田新技术,扶持农机大户,组建农机服务队,培育秸秆还田专业村。
县畜牧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农作物秸秆的青贮、氨化,重点扶持养殖专业村和养殖大户,扩大过腹还田面积。
县林业局
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因焚烧秸秆造成烧毁路边、田间地头树木甚至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进行处理。
县科技局
负责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引进、推广,指导和扶持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利用新技术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县交运局
交运部门负责农机、运送秸秆车辆、秸秆禁烧督导和宣传车辆的道路通行保障,免收过路、过桥等交通费用。
县公安局
负责对蓄意焚烧秸秆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及时予以严厉打击。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为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处罚程序,特建立以下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县环保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县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3、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查处流程
1、立案
发现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场取证,在2日内填写立案呈批表,报政策法规股;政策法规股在2日内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局长;局长在3日内批准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
职能科室派出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要制作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需要监测的,要制作监测结果报告,并由监测单位盖章或监测人员签名。
3、调查机构提出初步意见
经调查后确定不需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科室要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交政策法规股,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归档;
对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科室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政策法规股审查。
4、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5、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情况
做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2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6、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政策法规股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对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2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其申请须在被告知3日内提出;
听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由政策法规股人员担任,职能科室的调查人员参加。
7、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针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进行陈述与申辩,政策法规股负责做好陈述、申辩记录,并对申辩意见进行复核。
8、局长签发
政策法规股根据复核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
9、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做出决定日起7日内,由职能科室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送达具体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10、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经局长同意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1、结案归档
案件终结,由政策法规股及时写出结案报告;
案件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
三、考核办法
对规范环保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一次;对执法不规范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责令纠正,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
为做好对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控、省控、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
2、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情况;
3、排放污染物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每月至少检查1次;
2、对市、县控污染源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3、对国家、省、市环保部门批复的建设期、试生产前、试生产期“三同时”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4、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
5、开展专项行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查阅防治设施运行及维护记录;检查监控室运行及维护情况,调阅在线数据及历史数据;检查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在排污口取样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
4、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5、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政策法规股审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重点污染源单位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做以下处理:处以罚款、限期治理、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改正等。
(三)污染物减排工作监管制度
为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保证全县减排目标实现,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中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1、减排工程是否按期完成;
2、企业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减排半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半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减排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全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煤耗控制等指标进行考核;
3、五年减排核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十二五”期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辖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
4、配合国家、省开展减排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年度减排工作任务及五年减排计划任务;
2、结合国家核查对各单位减排工程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
3、配合国家开展日常督察;
4、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每年初审查并确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的减排工程年度计划;
2、每年结合国家核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的减排工程进行上、下半年各一次核查;
3、对年度减排工程未完成,或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将污染减排作为乡镇(街道)和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单位“一票否决”,并不再批准扩大生产规模。对全县减排目标完成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协助县监察局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许可后续监管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辐射项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辐射项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放射源项目单位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2、对射线装置项目单位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对相关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4、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专项检查行动。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
4、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5、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政策法规股审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配合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开展证前检查或自行开展证前检查,对发现不符合获证条件的单位,建议省环保厅不予发证,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加强对单位和辐射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
1、发现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发现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辐射工作人员资格:未按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生产工作的;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
(五)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督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单位、医疗废物转移许可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收集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等的规定;
2、医疗废物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医疗废物或危险废物;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6月环保总局令第5号)、《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鲁环发[2005]152号)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2、开展专项检查;
3、不定期现场检查;
4、固体废物台账资料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询问情况、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
4、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5、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交局政策法规股审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1、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2、对违反医疗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6月环保总局令第5号)、《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鲁环发[2005]152号)等规定进行处罚。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函〔2013〕73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机构的监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5月通过)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限值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2、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所使用的相关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3、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月现场检查1次;
2、随时查看监控视频,调阅监控视频记录;
3、每月考核1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案卷移交局政策法规股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通过现场检查、视频实时监控、月考核等措施,发现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资格。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函〔2013〕7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县环保局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函[2013]736号)进行执行。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函[2013]736号)进行量罚。
三、有关措施
(一)局政策法规股对本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强化裁量标准的学习宣传,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二)严格按照环保处罚裁量标准和相关制度程序,开展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特别是在履行告知、集体讨论案件、做出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法律文书等法律程序时,必须依据裁量标准,并在相应的法律文书中做出明确表述和全面记载。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说理性文件制作等程序规定,同时,配套建立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制度。
(八)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经常性监督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和 “三同时”执行率,切实杜绝未批先建、未验收即投产等现象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新、改、扩建项目及已建成的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未批先建项目;
2.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是否已经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
4.未批投入生产项目;
5、未验收投入生产项目。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上级和本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现场监督检查;
2、对上级和本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在施工期、试生产前、试生产期进行现场检查。开展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
3、对未批先建、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未经批准即进行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即投产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处理,对属于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及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报告表》报上一级环保部门,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4、对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不能满足污染物处理需要和未按时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的,县环境监察大队应立即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后督察,检查单位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2、现场检查;
3、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4、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政策法规股审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落实环评审批制度及“三同时”制度的,适情依法予以处理:
1、《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2005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参与“六、五”世界环境日、“12.4”法制宣传日、地球日、节能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及环保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办公室
0537-6211253
2
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推动社会关节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实施蓝天碧水工程、整治环境秩序、修复生态环境,推进企业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 
生态科与应急管理科、办公室
0537-6211253
3
环保知识普及
通过各种渠道,开展日常生活环保知识宣传与普及,包括绿色购物、食品污染、科学饮食、家电污染防治、家电节能减排、生活环保小窍门、绿色出行、营造绿色办公环境环保拾趣等。
办公室
0537-6211253
4
受理监督投诉咨询
通过局机关信箱、网上信访投诉、在线咨询、网上留言、投诉电话12369、群众服务热线6712345等渠道,提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咨询, 受理社会公众投诉,接受服务监督。
监察大队和政策法规科、信访科
0537-6211253

 

 五、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分工。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一)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一)职责分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追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关于鱼台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起草的说明
根据鱼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在全县开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鱼编[2015]13号)要求,我局在认真梳理县环境保护局“三定”规定,县编委、县编办有关文件,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与我局权力清单相衔接,总结分析先进县市区编制责任清单的经验做法,编制了鱼台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草稿),然后先后多次征求县编办、市编办、市环境保护局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现在的县环保局责任清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部门主要职责
梳理部门职责时以县环保局“三定”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为基础,加上2009年机构改革以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调整环保部门的职责事项、县编委县编办调整县环保局的职责事项;对照权力清单和科室职责细化为具体责任事项。这样编写,即能保证具体责任能够涵盖科室承担的各项职责和权力清单公布的所有权力事项,又能做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体现责任清单的特点。通过梳理,县环保局共有主要职责9项,细化为具体责任38项(涵盖权力清单确定的206项行政权力)。根据公共服务的特征和要求,将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环保知识普及和受理监督投诉咨询等4项内容确定为公共服务事项。
二、关于部门职责边界
通过近年来的政府机构改革和管理体制调整,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是清晰的,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职责,部门“三定”规定中也都明确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了协调配合机制,分清了主办协办关系。因此,我们在树立部门职责边界时,以县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为基础,加上近年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市作出的分工决定,结合日常工作的经验做法,每项职责分工都列举了案例,涵盖了所有职责交叉部门,目前还没征求其他分工部门意见。通过梳理,县环保局共涉及职责边界14项,涉及其他部门24个。
三、关于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关于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内容,为保证措施完善、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监督有力,根据《鱼台县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指南》,一般分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和处理六个部分,突出简洁明了和可操作性。通过梳理,县环保局共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8项,基本涵盖了县环保局权力清单事项。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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