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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民政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关键词:

鱼台民政局

2017-05-11

鱼民字〔2016〕8号
鱼台县民政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
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山东省《关于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有关事项的函》(鲁职能办函〔2015〕7号)要求,切实把随机抽查机制落到实处,规范民政执法行为,创新管理方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随机抽查的科学方法和信息化手段,转变民政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切实解决部分领域中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减少和杜绝民政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发展。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理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民政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保障监管主体的合法权利,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社会治理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公开、随机抽查过程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主要任务
    (一)合理确定随机抽查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监管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当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清单发布后,各相关科室不得在公布的清单事项外实施抽查。法律法规规章有调整的,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及时通报局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调整。
    (二)依法确定随机抽查主体
    1.确定随机抽查的市场主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名录库。市场名录库首批名单由局机关业务科室提供,局办公室汇总并上报。市场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年6月、12月,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名录库进行修订。
    2.确定随机抽查的执法主体。根据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执法人员名录库实行实时更新,局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三)抓好随机抽查工作实施
    1.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2.合法、合理开展抽查。开展抽查工作,必须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笔录,并听取相关市场主体的申辩。
    3.加强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程序档案,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性,确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双随机”抽查工作列入业务年度工作安排,作为重点工作予以推进落实。
    (二)强化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若未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相关科室和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
    (三)加大培训力度。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完善执法人员法律复训制度,对长期未进行执法的执法人员要定期组织培训。
    附件:鱼台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6年3月25日
 
附件
鱼台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
和频次
抽查结果
公示方式
备注
1
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随机抽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抽查结果通过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随机抽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抽查结果通过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3
企业信息公示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企业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71实施)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201371实施)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3.《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1230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抽查结果通过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4
对殡仪服务设施建设监督检查
殡仪馆
火化机、灵车废气排放是否超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随机抽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抽查结果通过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5
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监督检查
殡仪馆骨灰寄存室
消防安全措放和防盗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殡葬管理条例》(1997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随机抽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抽查结果通过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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