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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动态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办理流程

关键词:

鱼台县民政局

2012-06-20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③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指定医院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中确定。医院应组成会诊小组(至少三人),对体检者照片和身份证核实无误后,安排体检并出具结论,按要求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附各项检查报告),会诊小组成员签字,加盖医院公章。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经体检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级民政部门;经诊断或公示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④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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