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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动态

行政区划调整

关键词:

鱼台民政局

2014-05-06

       一、服务事项
        行政区划调整审核审批。
        二、服务对象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服务内容
        1.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2.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3.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4.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5.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以及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6.乡(镇、街道办事处)内的村居调整。
        四、服务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申请、审核、审批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的具体承办工作)。
        五、服务依据
        1.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
        2.《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等。
        六、服务流程
        按照申请→受理→审核→批复→公告的流程办理。
        审批权限及申请流程:①国务院审批的事项: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及其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以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和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变更方案,请示国务院,并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②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县、市、市辖区行政区域的部分界线变更,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受理并转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③省民政厅代省政府审批的事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县、不设区的市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驻地迁移,市辖区涉及乡镇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受理并转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④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不涉及乡镇)、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受理并转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厅备案。⑤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在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域内,村(居)的分设、裁并、更名、迁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申报材料:①变更行政区划的请示。变更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的请示,应写明现行行政区划的基本情况,包括下级行政区划的设置、区域面积、人口构成、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和一、二、三产业产值及比例等情况;变更的理由、范围、行政区域界线及隶属关系;变更后的基本情况。涉及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应有相关人民政府的意见及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撤县设区应有县人大、政协的意见。②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 包括行政区划图、行政区划调整示意图、调整后的行政区划图等,县以上行政区划调整还应报送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图、城市功能布局图。凡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变更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和有关人民政府应在地图上加盖公章。申报事项需要报请国务院审批的,一式四十份,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一式十份。

        审核审批流程:①材料审查。省、市、县民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区划调整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进行审核,对有关材料不完整、不完善的,通知申报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对于变更调整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 定、条件不具备的,逐级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②实地考察调研。省、市、县民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区划调整申请,应组织实地考察调研,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等。③审核办理。对申报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民政厅审批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在15日内完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在10日内完成。④行政区划调整的公告。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审批通过后,由批准部门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布。因行政区划调整发生县级界线变更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界线勘定工作。
        七、服务要求
        1.与国家发展战略目标推进相适应,服从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通过依法规范管理、调整幅度、减少层级等综合配套改革,创新行政区划管理体制,实现“降低管理成本、增强发展活力”的主要目标。
        2.认真调查研究,加强科学论证,优化调整方案,提高区划调整的科学性。
        3.坚持由下而上、逐级申报、逐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行政区划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审核和报批。
        4.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执行保密制度,工作中不得泄露相关保密内容。
        八、服务考核
        1.审批合格率100%。
        2.无违法审批现象。
        3.无有效投诉。
        4.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九、服务监督
        1.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度,承办人、审核人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确保服务职责的落实。
        2.畅通投诉渠道,公开投诉监督电话,对受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向各级民政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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