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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动态

救灾捐赠

关键词:

鱼台民政局

2014-05-16

        一、服务事项
        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以灾害救助为目的的社会捐赠。
        二、服务对象
        捐赠救灾款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面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三、服务内容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款物,用于支援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及恢复重建。
        四、服务部门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五、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4.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5.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 6.《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1〕120号);7.民政部《救灾捐赠工作规程》(民办发〔2009〕27号);8.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9.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09〕149号)等。
        六、服务流程
        1.启动救灾捐赠。在下列情况下启动救灾捐赠: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后,确需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的;②国务院或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的;③特殊情况下确需开展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的。
        2.设立救灾捐赠机构。设立救灾捐赠办公室,并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确定工作场所,提供办公设备。
        3.发布捐赠公告。向民政系统和具有救灾宗旨的有关社会组织发出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同时下发捐赠统计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的公告,公布接收救灾捐赠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账号;设立本级民政部门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提供救灾捐赠政策等方面咨询。
        4.启动救灾捐赠联动机制。必要时启动以下救灾捐赠联动机制: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联动配合的涉外捐赠物资入关协调工作机制;与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联动配合的捐赠物资调运协调工作机制;与工商、文化、体育部门联动配合监督赈灾义卖、义演、义赛等活动的募捐协调工作机制;与承担接收救灾捐赠任务的社会组织信息沟通机制;与新闻媒体联动配合的救灾捐赠宣传协调工作机制。
        5.接收捐赠款物。接收通过银行向民政部门捐赠账户汇寄的捐款,领取从邮局汇寄的捐款,现场直接接收捐赠现金或转账支票,将接收的资金统一上缴到救灾捐赠账户;接收捐赠物资;为捐赠人出具捐赠收据;视情举行接收救灾资金或物资捐赠仪式。
        6.统计捐赠款物。对所有渠道直接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进行统计;对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进行统计。

        7.管理使用救灾捐赠资金,调拨救灾捐赠物资。定向捐赠的救灾款物,应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分配和调拨;非定向捐赠的救灾款物,可根据受灾地区的灾害救助需求拨付或调拨,并跟踪监督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8.信息公开和宣传。及时、主动公开捐赠款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组织捐赠宣传活动。
        9.捐赠活动结束。救灾工作逐步转入恢复重建或日常救灾捐赠数量较少时,应及时终止救灾捐赠活动,并及时回应和答复公众关于救灾捐赠方面的咨询。
        七、服务要求
        1.救灾捐赠坚持“快速反应、依法组织、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诚信守诺、信息公开、服务灾民”的原则。
        2.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3.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对捐赠人依法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捐赠凭证办理。
        4.救灾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5.救灾捐赠活动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八、服务考核
        1.救灾捐赠活动应组织严密、程序规范,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信息公开,确保捐赠款物用于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2.无违法违规事件发生,无有效投诉。
        九、服务监督
        1.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质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2.畅通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救灾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各级民政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3.上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救灾捐赠工作及接收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捐赠工作规范、有序。
        4.救灾捐赠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民政、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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