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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动态

烈士褒扬

关键词:

鱼台民政局

2014-05-23

        一、服务事项
        烈士褒扬。
        二、服务对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及社会各界群众。
        三、服务内容
        1.申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2.审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3.申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修护改造项目;4.审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修护改造项目;5.编纂全省烈士事迹;6.组织开展纪念烈士活动。
        四、服务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五、服务依据
        1.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2.民政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1995年民政部令第2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民〔1986〕优33号);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等。
        六、服务流程
        (一)申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申报条件:①为纪念在各个革命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②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和为中国革命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③对外开放的重点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修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④具有较大规模、设施功能齐全、设置相应管理机构的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⑤为散葬烈士集中管理而新建、扩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请示;②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请示;③省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请示;④要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①提出申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请示,并附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②市级受理与审核。转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向市级人民政府呈报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同意申报的请示,连同相关材料上报省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单位。③省级受理与审核。转经省民政厅审核,向省人民政府呈报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写出请示呈请国务院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单位。
        (二)审核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申报条件:①为纪念在各个革命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②为纪念在全省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和为山东革命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③烈士纪念设施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功能齐全,配备与之相应管理机构与人员的市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④为散葬烈士集中管理而新建、扩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请示;②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请示;③要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①提出申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请示,并附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②市级受理与审核。转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向市级人民政府呈报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同意申报的请示,连同相关材料上报省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单位。③省级受理与审核、审批。省民政厅负责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勘查核实,向省人民政府呈报是否同意升级的审核意见。符合升级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单位。
 
        (三)申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修护改造项目
        申报条件:①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②修护改造项目符合中央财政投资要求,适应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状况;③地方资金投入较大、社会关注度高;④通过项目实施, 切实改善烈士纪念设施整体面貌,提升教育功能。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情况、专业机构出具的预算明细表、项目计划启动时间和完成时间, 设施改造部分的照片;②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立项审批文件,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资金申请报告;③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所在地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意见及报告。
        办理流程:①申请: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所在地县(市)民政、财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资金申请,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并形成报告上报;②审核:省民政、财政部门对各市民政、财政部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③申报:对符合规定且申报材料齐全的单位,由省民政、财政部门统一汇总报民政部、财政部。
        (四)审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修护改造项目
        申报条件:①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②修护改造项目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符合城乡规划、绿化美化规定的要求;③社会关注度高、地方资金投入较大,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烈士纪念设施修护改造项目;④为实施散葬烈士墓集中管理的新建、改扩建项目。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基本情况、修护改造项目规划、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情况、项目启动和完成时间、设施维修改造部分的照片,散葬烈士墓集中管理数量及新征土地数量;②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所在地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的申请报告;③市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并提出的资金申请报告。
        办理流程:①申请: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所在地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市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并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提交申请材料及报告;②审核:省民政厅、财政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③审批拨付:省民政厅、财政厅对符合要求且申报材料齐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修护改造项目资金进行审批拨付。

        (五)编纂全省烈士事迹
        搜集条件:被省人民政府或部队相关部门批准公布的革命烈士。
编纂流程:①报送材料:烈士亲属、烈士所在单位向烈士籍贯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报送烈士事迹资料,市级民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革命烈士事迹编纂办公室;②审核:省革命烈士事迹编纂办公室对报送烈士事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③编纂: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烈士进行事迹编纂,收录《光照千秋》等书籍。 
 
        (六)组织开展纪念烈士活动
        1.省民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下发清明节期间组织开展纪念烈士活动的通知。
        2.各地制定开展纪念烈士活动方案,明确活动内容、实施细则、注意事项,保障纪念活动顺利进行。
        3.组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小学和城乡社区,到烈士陵园(纪念馆)、革命旧址缅怀先烈和参观瞻仰。
        4.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开办专栏、专题,集中展播、展映宣传先烈精神的文艺作品,弘扬先进文化。
        5.举行报告会、演讲会、宣誓仪式、专题展览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纪念活动。
        6.组织走访慰问烈士家属。动员社会各界积极为烈士家属送 温暖、献爱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7.上报清明节期间纪念烈士活动情况。

        七、服务要求
        1.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充分发挥其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作用。
        2.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形成规范高效的烈士纪念设施 申报审批运行机制。
        3.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真实地编纂烈士事迹史料,为社会提供生动翔实的爱国主义教材。
        4.组织开展好纪念烈士活动。与宣传、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八、服务考核
        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申报审批依法规范,无违法审核审批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2.搜集烈士资料及时、齐全、准确无误。
        3.组织开展纪念烈士活动严密有序、富有成效,无有效投诉。
        九、服务监督
        1.实施办事公开,畅通投诉渠道,形成严密的监督机制。
        2.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改造、建设项目的管理,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无挪用、贪污、侵占现象。
        3.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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