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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动态

农村五保

关键词:

鱼台民政局

2014-05-25

       一、服务事项
        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二、服务对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服务内容
        1.提供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疗(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四、服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提供相关服务。
        五、服务依据
        1.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2.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7号);3.《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0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农村五保相关政策文件等。
        六、服务流程
        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审批按照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五保供养证和供养资金的流程办理。
        1.申请。申请五保供养待遇,由村民本人提出,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①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②无劳动能力;③无生活来源;④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2.评议。村民委员会在15日内完成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公告7日后,无重大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将其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认为本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在民主评议、公示程序阶段未能通过的,可以申请乡镇进行复查。乡镇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监督村民委员会重新实施评议、公示程序。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由省级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5.确定供养方式。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照料和管理;分散供养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服务,并确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到供养对象手中。
        七、服务要求
        1.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要求:①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保障五保供养对象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②按照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区域布局、床位规模和配套设施,满足五保供养服务需要;③农村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形式,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但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的应当分散供养);④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县级统筹,属于集中供养的,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属于分散供养的,由代发银行直接发到其个人账户。
        2.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要求:①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机构,应当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应当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资金,一般按照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10的比例聘用服务人员;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中选举产生,负责审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重要事项;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制度。
        八、服务考核
        1.应保尽保率达到100%,杜绝错保、漏保和关系保、人情保。
        2.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审批手续,防止推诿扯皮。
        3.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当地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一定比例。
        4.符合供养条件且愿意集中供养的,实现“愿进全进”,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供养率原则上不低于70%。
        5.省民政厅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定期开展等级评定,市、县级民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比活动。
        九、服务监督
        1.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农村五保供养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评议办法、供养标准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立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供养资金和各类物资收支使用情况。
        3.民政部门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供养资金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问题严肃认真处理。
        4.通过建立信访查处制度,畅通群众的咨询、投诉、举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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