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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民字〔2014〕17号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下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

2014-11-27

济 宁 市 民 政 局
济 宁 市 财 政 局
 
济民字〔2014〕17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下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  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分局:
        现将《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下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审批权限的通知》(鲁民〔2014〕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 宁 市 民 政 局             济 宁 市 财 政 局                 2014年4月22日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下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审批权限的通知 
 
 
(鲁民〔2014〕27号)
2014年3月17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省级资助项目”)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省级资助项目审批权限进行调整下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省级资助项目审批确认权限
 
        省级资助项目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审查确认并公示,改为由设区的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今后,省民政厅、财政厅重点做好政策制定调整、项目建设规划指导、建设任务督导及绩效考评、项目检查与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省级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标准、条件和程序、资金使用管理等,仍按照鲁民〔2013〕24号、鲁民〔2013〕68号、鲁财社〔2013〕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如有新的文件出台,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各市确定的省级资助项目,应按照鲁民〔2013〕24号文件要求,分类填写项目资助汇总表,由审核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3月、6月和9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其中,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要以县(市、区)为单位认真摸底,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制定建设方案,经市级审批后,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省级根据省政府确定的资助政策,以及下达给各市的年度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指标,包括新增养老床位数量、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数量、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数量、农村幸福院建设数量、乡镇敬老院(光荣院)新(扩)建设数量,以殁各地实际工作进度、工作绩效等,测算切块下达省级资助资金。年终,根据各市上报到省备案的省级资助项目和补助资金数量,视各地实际使用及剩余情况予以适当调剂。
 
二、加强对省级资助项目及资金监管
 
        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和制度,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省级资助项目审核确认的具体办法,规范审批流程,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各市拟资助的项目,上报省厅备案前应在当地主流媒体和全省民政系统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省级资助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加强对省级资助项目建设情况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对受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各市要按照《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报告分别报省民政厅、财政厅。每年4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组织力量开展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定期对省级资助项目的审核确认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向全省通报。对抽查不合格的项目(手续不全、程序不完备等一律视为不合格),收回省级补助资金;对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省级补助资金、获得省级补助资金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等违法违纪行为,除收回补助资金外,还将根据财经纪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其他事项
 
        停止执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的意见》(鲁民〔2009〕41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部分福利机构建设实施“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2〕41号)有关规定。今后,各地新建或扩建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按鲁政发〔2012〕50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济宁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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