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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动态

济民字〔2014〕16号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关键词:

鱼台县民政局

2014-11-25

济 宁 市 民 政 局
济 宁 市 财 政 局

济民字〔2014〕16号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
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分局:
        为提高失能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济宁市户籍的,享受城乡低保或散居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待遇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困难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与发放方式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可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低保金、五保金一并发放,也可单独为失能老年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申请审批程序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子女代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一)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填写《济宁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在申请表背面粘贴低保证复印件,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评估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对评估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村、居)公示栏中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复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人员身体状况,按照不低于20%比例入户抽查。经审核、抽查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并从下个月起为申请人发放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四)建档。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享受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留存备案《济宁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资金保障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省、市级财政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护理补贴发放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等,采用因素分配方式给予奖补。

五、搞好政策衔接

        加强与其他群体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避免政策交叉、重复补助,造成社会不公。对目的相同的同一类型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政策内容类似、存在交叉或者包括与被包括关系的,不重复享受,但用于失能老年人护理方面的补助不得低于每人每月60元。

六、组织管理

        建立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是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制定配套政策,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老年人手中。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80岁以上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所有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年核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老年人要及时停发护理补贴。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济宁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济 宁 市 民 政 局             济 宁 市 财 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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