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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动态

济民函〔2014〕15号关于做好全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换证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

鱼台县民政局

2014-11-22

济民函〔2014〕15号
关于做好全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换证
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根据国家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省民政厅《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规定,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民字〔2013〕86号)。为进一步依法推动我市养老机构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文件的要求,现就各县市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换证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时完成现有养老机构换证工作

        全市现有养老机构(不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符合济民字〔2013〕86号规定条件的,各县市区务必于2014年6月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本辖区符合设立条件的,换发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务必于201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合格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2014年7月1日后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各县市区要将原发放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全部收回,于2014年6月1日前,报市局统一注销。此项工作为市局社会福利工作年度重要考核内容,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集中力量,按期按要求完成。

二、严格许可程序

        各县市区要按照济民字〔2013〕86号的要求,严格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程序,积极做好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特别是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涉及其他部门的原则性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切实把好养老机构准入关。各县市区准予许可后,要在颁发设立许可证10日内,将养老机构申办全套材料和设立许可证复印件报市局备案。

三、进一步明确属地化原则

        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范围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由该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审核把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送所属行政县(区)进行许可,并由所属行政县(区)颁发设立许可证。此三个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年度审验及统计等工作由该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加强安全监管

        各县市区要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的监督管理。坚持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相结合,按要求开展年度审验及日常监督检查,形成对养老机构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要积极会同消防、卫生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严格排查各项安全指标,及时发现和纠正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不足,杜绝隐患。要指导养老机构规范服务内容、强化内部管理,促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201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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