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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动态

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50号文件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键词:

鱼台县民政局

2014-11-17

济政发〔2013〕9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50号文件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实现“老有善养”为目标,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加快推动养老服务工作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到2015年,基本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2.4万张,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到各类养老床位总量的30%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2张,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55%以上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市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十二五”期间,连续3年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市级重点建设市社会福利中心二期工程;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每个街道建设1所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依托乡镇敬老院建立覆盖所有乡镇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农村互助养老院建设,打造农村互助养老平台。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改造闲置的设施资源用于养老服务。
  (二)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工程,为老年人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方面提供便利。大力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膳食供应、健身娱乐等服务。支持发展老年人配餐送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实体,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专业化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热心老年人家庭,大力兴办邻里养老互助点,为老年人打造互帮互助、精神慰藉、休闲娱乐的平台。
  (三)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制度。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贫困老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市财政给予补助。适当放宽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年龄条件。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保证城乡老年人应保尽保。完善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范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到80岁以上的老年人。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评估制度、等级管理制度。
  (四)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根据我市教育实际,有关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合理增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各级政府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要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按照国家养老设施建设标准和消防要求,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二)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通过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等方式,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级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重点向养老服务业倾斜。各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50%。市和各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扶持条件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
  (三)鼓励多元投资。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运用专项补助资金,对非营利性新(扩)建(含购建)养老服务机构,达到规定数量床位、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对鱼台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给予每张床位补助2500元;对其他县(市、区)(不含泗水县、金乡县,下同)给予每张床位补助2000元。对改造用房和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对已运营、具备一定规模、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按实际入住人数和床位占有率连续3年给予运营补助,其中对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分别补助每人每年300元、500元和600元。支持加快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规定的建筑面积,在省补助的基础上资助7万元。支持城市街道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达到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每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支持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推广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市级按照每个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适当予以补助。具体项目扶持条件、办法和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另行规定。
  对于社会化、商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行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和引导慈善捐赠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开展养老救助项目。
  (四)保障土地供应。落实省政府关于土地优惠的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用地。对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具体建设用途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五)实行税费减免。落实省政府关于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鼓励养医结合。按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兴办的原则,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功能。鼓励在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
  (七)加强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核定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采取分级培训、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市、县两级分别培训中级、初级养老护理员。
        市级依托职业院校、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市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对参加市组织的中级护理员培训的人员,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要抓好培训基地建设,设立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培训任务。
  (八)创新运行机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激发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生机和活力。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设立连锁经营网点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放宽养老服务机构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养老服务机构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及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在市内设立外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与内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样的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符合条件的,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保险机构以商业化运作模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社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培训、研究、交流、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大推进力度。要建立由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沟通。要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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