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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动态

关于印发《济宁市农村互助养老院建设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键词:

鱼台县民政局

2014-11-14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济宁高新区和济宁北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分局:
        现将《济宁市农村互助养老院建设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8月28日

 
济宁市农村互助养老院建设管理
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农村互助养老院(以下简称互助养老院)建设,促进全市城乡养老事业统筹发展,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幸福院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民〔2013〕45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50号文件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助养老院是由村(或社区,以下统一简称村)集体出资,统一规划建设的老年人集中养老服务场所。互助养老院坚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建设方针,坚持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使用原则,通过老年人自我保障和多种形式的互助服务、志愿服务,逐步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第三条 互助养老院以村为单位建设,村委会是互助养老院建设和管理任务的具体承担者。
乡镇人民政府是互助养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者,要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将互助养老院建成农村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和老年人综合活动场所。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互助养老院建设扶持力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依靠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加快建设步伐,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55%以上的农村社区都建有一所互助养老院。
        第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互助养老院养老事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互助养老院养老事业的资金扶持。
        第七条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互助养老院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 建 设
 
        第八条 互助养老院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内老年人数量制定,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对区位相近、规模较小、分散零落的多个村,可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集中建设。
        第九条 互助养老院建设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量力而行。要通过整合资源,充分利用村委会闲置房产适当加以改建,或对闲置的村办学校、加工厂房等房产进行改扩建,或依托农村社区,对其现有集体房产及公共服务设施资源进行整合利用。
        第十条 互助养老院建设资金以村集体投入为主。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互助养老院建设。
        第十一条 互助养老院建设规模,要根据建制村老年人数和村民养老需求,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互助养老院占地面积不低于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低于30张。
        第十二条 互助养老院应设置起居室、厨房、娱乐活动室,配备必要的生活、娱乐、安全等设备设施,以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文化娱乐、情感交流、精神慰藉等基本需求。互助养老院建成后,统一悬挂“××村老年人互助养老院”牌匾。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三条 互助养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
        第十四条 互助养老院院长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并由村“两委”提名,从入院的老人中民主推荐一名常务副院长,主持院内日常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公正、公平、公开处理院内事务,主动接受院内老人监督。
        (二)全面负责院内管理服务工作,组织讨论院内重要事项、基建维修和财务开支。
        (三)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负责贯彻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并不断总结完善。
        (四)关心照顾院内老人生活,丰富院内老人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常务副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院内老人开展互助服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
        (二)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纠纷,将处理情况主动向上反映并向院内老人通报。
        (三)遇事随时同院内老人商量解决办法,充分征求院内老人意见,不得擅自作主,做到既民主又集中。
        (四)督促院内老人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适合老人健康的文体活动。
        (五)对互助养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互助养老院要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院委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从院内老人中推荐产生。要以提高院内老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围绕生活照料、身体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相互依存、和谐共处的老年人互助集体。
        院委会要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院委会下设环境卫生组、管护维修组、文体活动组、安全保卫组,分别负责相应工作。
        第十六条 互助养老院财务由村委会统一管理。要建立互助养老院公共设施日常维护和维修基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互助养老院大规模改造和维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村委会根据实际需求作出改造、维修计划和资金预算。
互助养老院财务纳入村务公开范畴,定期公开。
 
第四章财产管理
 
        第十七条 互助养老院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等由集体出资建设或购置的财产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互助养老院建成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得改变使用用途、挪作他用。5年后确需改变用途的,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互助养老院一切公物由院方统一置办,登记造册后统一配发。院内老人要自觉爱护公物,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照价赔偿,并接受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迁出互助养老院。
        第二十条 对上级救助或无定向社会捐赠的生活物品,要公平、公开、公正地发放给院内老人。对定向捐赠的,要按照捐赠者意愿,发放给指定对象。
发放款物要建立健全相关帐目,做到帐目清楚,保存完好。
 
第五章 入院对象、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有入住意愿的本村居民,经批准后方可入院。其中,高龄、低保、空巢独居老人以及其他生活贫困的老人优先入院。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不得入院。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二十二条 院内老人日常生活所需的衣、食、水、电、医疗、取暖、通讯等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院内老人本人或其赡养人承担。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口帮扶和定向捐赠。
        第二十三条 在互助养老院居住期间,老人应树立安全意识,自负安全责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自身安全。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院方要及时通知其赡养人接回。
        第二十四条 入院老人应当服从院内统一管理,自觉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关责任,院方要加强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宜在院内生活居住的,院方有权责令其迁出互助养老院。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入住互助养老院申请审批表”。有意愿入院居住的老人,由本人和赡养人填写“入住互助养老院申请审批表”,村委会经审核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批表一式两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各保存一份。申请入院老人得到批准后方可入院居住。入院时,本人和赡养人要与村委会签订统一制式的入院协议书。自愿出院或被责令出院时,要由其本人和赡养人签字确认,由其赡养人接收出院。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互助养老院建设扶持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市级及市级以上给予每个达到规定资质条件的互助养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9万元。
        第二十七条 互助养老院运营补助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运营补助主要指设施维修和院内老人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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