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信工作
1.收信。在来信右上角加盖收信章。电子邮件应及时下载打印。
2.阅信。分类筛选,为登记和办理做好准备。
3.登记。注明来信人信息及登记时间、来信类别,注明受信人或单位,摘录来信内容。
4.转送。县级以上民政信访工作机构收到群众来信或收到上级转来的群众来信,需转送有关业务科(处)室或下级民政部门处理的,应于收信之日起15日内以转送函或转送单的形式转送。乡镇一级只办不转。
5.交办。对本级民政信访工作机构无权处理的重要、紧急来信应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交办给有权处理的工作机构。
6.告知。收到群众来信或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于收信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来信人。
7.办理。认真调查核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出支持或不予支持信访人诉求的处理意见。
8.时限。来信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来信人延期理由。上级交办的来信事项需延期的,须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
9.办结。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办结,并书面答复来信人,上报办结报告。
10.归档。对已办结的来信事项应及时归档,一案一卷。
11.备案。将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处理来访工作
1.登记。将来访人姓名、地址、来访时间、来访人数等逐项登记。
2.接谈。查看来访人有效证件,核实来访人数,同来访人面谈,听取并记录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要求。
3.告知。对来访人的来访,应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来访人。
4.交办。县级以上民政信访工作机构接待的或由上级转送的来访事项;无权处理的重大、紧急来访事项;上级民政部门有关工作机构、有关党委政府及负责同志要求处理结果的来访事项,需交办有关业务科(处)室或下级民政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交办。
5.办理。认真调查核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出支持或不予支持来访人诉求的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来访人。
6.时限。一般来访人反映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来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办结。对来访人反映的事项,应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办结,并书面答复来访人,上报办结报告。
8.归档。妥善保管来访登记表、来访接谈记录、来访人递交的材料、处理意见等资料。对已办结的来访事项应及时归档,一案一卷。
9.备案。将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信访复查复核
1.申请。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决定或者信访复查决定不服,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申请。
2.受理。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在3日内分别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决定。经过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4.备案。将作出的复查或者复核意见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