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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动态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如何办理?

关键词:

鱼台民政局

2014-10-24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按照名称核准→申请成立→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③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④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⑤有必要的场所。
        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可行性报告;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名称核准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成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成立登记申请书。包括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举办者名称或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等情况;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③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制定;④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个人简历等;⑤验资报告;⑥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的,提供所有权证明;租用的,提供租用合同,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⑨其他必要的资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成立登记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现场勘查;③承办人初审;④部门负责人审核;⑤机关负责人审批;⑥同意成立登记的,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不予成立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③董(理)事会的决议;④名称变更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修改后的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提交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后的章程;住所变更的,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债权债务的说明;开办资金变更的,提供验资报告;出资人变更的,提供新出资人身份证明和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后的章程;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提供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⑤其他必要的资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必要时实地考察核实有关变更登记事项和条件;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变更登记的,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收回原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①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终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程序;②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成员应由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等构成;③清算组织行使职权进行清算,包括清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公告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确定的原则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⑤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书;⑥清算活动结束后,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相关意见;⑦清算结束后15日内,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注销登记申请书。包括注销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董(理)事会关于注销登记事项的决议;③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④清算报告书;⑤清算审计报告;⑥关于债权债务的说明;⑦银行账户注销凭证;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⑨其他必要的资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注销登记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不予注销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按照申请→受理→审批→核准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章程草案事先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②民办非企业单位依规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了修改;③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④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②依照内部程序通过的章程。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审批;③予以核准的,归档;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事项
        按照申请→受理→备案→归档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账户、内设机构等备案事项。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印章备案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②银行账户备案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③内设机构备案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备案。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办、印章补刻
        按照发布遗失声明→受理→审批→补发登记证书或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证明书》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印章遗失;②在公开发行的、覆盖本级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遗失的声明。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②遗失声明。应当注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办理流程:①受理;②审批;③补发证书或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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