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各年度军队复员干部安置计划。
2.部队师以上单位干部管理部门,按照下达的计划,将复员干部审批报告表和档案集中到省军区,由省军区移交给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3.经省级安置部门审查合格后,对接收地的县(市、区)安置部门开具《接收军队复员干部通知书》,对部队开具《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并将复员干部档案转到接收地的县(市、区)安置部门。
4.接收地的县(市、区)安置部门接收复员干部档案。接收 地户籍管理机关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档案审核主要材料: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②政治审查表;③士兵登记表;④入学批准书;⑤毕业分配表;⑥军队干部选择复员安置方式申请表;⑦军队干部复员审批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