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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动态

如何办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关键词:

鱼台民政局

2014-10-18

       (一)转业士官档案移交审核
        按照部队各大军区和单位将转业士官(包括需跨省在山东省内安置的转业士官以及在部队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复员士官)档案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移交省安置部门→审核→下发各市、县(市、区)安置部门的流程办理。
        档案移交的条件:按照年度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档案审核主要材料:按照年度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士兵退出现役有关通知,以及年度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转业士官移交安置有关工作通知要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办理流程:①核对并确认部队各大军区或单位集中移交的转业士官名单及档案;②对档案内主件以及所需其他材料进行审核;③对符合条件的档案连同名单集中移交给相关设区的市,同时填写《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发往部队各大军区或单位;④对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有关大军区和单位进行补充;⑤对不符合条件的,作退档处理。
        (二)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档案移交审核
        按照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机要或派人移交市或县(市、区)安置部门的流程办理。
        档案审核及接收条件:①从接收地入伍的正常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②按规定经批准需提前退役的复员士官;③随配偶跨省异地接收和省内异地接收的复员士官需结婚满两年,配偶迁户的,迁户时间应满两年;④2002年冬季及以后入伍的以上人员应持有《优待安置证》;⑤入伍通知书。
接收审核主要材料:①入伍时政治审查材料;②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③士兵登记表;④各期《士官选取报告表》,服役期间考入士官院校的,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⑤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⑥士官注册登记表;⑦异地安置(包括跨省异地安置)随父母安置的,应提供父母户籍证明,随配偶安置的,应提供配偶户籍证明、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生活来源以及结婚证等证明;⑧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应具有部队单位通令、奖励卡片、证章、证书和喜报;⑨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审批表;⑩按规定经批准需提前退役的有关证明;《优待安置证》;入伍通知书。
         办理流程:①核对并确认部队移交的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名单及档案;②对档案内主件以及所需其他材料进行审核;③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接收;④对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有关部队进行补充;⑤对不符合条件的,作退档处理。
        (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入伍的,执行条例规定;实施前入伍的,本人自愿的,也可按照入伍时有关接收安置规定执行。其中,农村籍退役士兵,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移交市或县(市、区)安置部门按有关规定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按照省安置部门移交的转业士官和部队移交的城镇初级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的名单和档案,依照当地职能分工由市、县(市、区)进行安置的流程办理。
        退役士兵具备安置的条件:①市、县(市、区)安置部门具有安置权;②服役满十二年的转业士官;③在部队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复员士官;④城镇初级复员士官及退伍义务兵;⑤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须具有烈士子女证明;⑥异地安置(包括跨省异地安置)的转业士官、城镇初级复员士官及退伍义务兵,符合随父母接收安置的,其父母须系山东省内接收安置地户籍,随配偶安置的,须结婚满两年,配偶系山东省内户籍满两年的;⑦按规定经批准需提前复员的城镇初级复员士官;⑧《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⑨2002年冬季及以后入伍的以上人员应持有《优待安置证》;⑩入伍通知书。
        办理流程:①市、县(市、区)接收省安置部门移交的转业士官以及部队移交的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名单和档案;②转业士官凭省安置部门开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报到,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直接到市或县(市、区)报到;③省安置部门协调有关部门下达安置计划;④市或县(市、区)组织城镇退役士兵报名考试;⑤按照城镇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和考试成绩,由城镇退役士兵自愿选岗;⑥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提交申请书、签订协议书、填写申请表后,由市或县(市、区)发放自谋职业证和自谋职业金;⑦退役士兵报到后,由市、县(市、区)安置部门及时开具落户介绍信。
        (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按照自愿报名、由省市县三级安置部门组织教育和培训的流程办理。
符合参加培训条件的对象:2010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国家接收安置政策、能够正常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时间在1年之内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办理流程:①市和县(市、区)安置部门确认符合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条件退役士兵名单;②符合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的退役士兵实行自愿报名的原则,选择规定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及相关专业;③省、市、县三级安置部门根据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按照分工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④经过职业教育和培训,由教育培训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放学历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⑤市和县(市、区)安置部门以及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就业服务指导。
        (五)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
        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向省下达伤病残退役士兵名单,再由省逐级下发到各市、县(市、区),由部队到县(市、区)安置部门具体移交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流程办理。
        移交对象:①一至四级残疾义务兵;②一至六级患精神病残 疾义务兵、初级士官和军队院校残疾学员。
        档案审核主要材料:①入伍时政审材料;②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③士兵登记表;④各期《士官选取报告表》;⑤士官注册登记表;⑥军队院校学员入学通知书;⑦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至六级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审批表。
        办理流程:①民政部、总参谋部向省下达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名单;②市或县(市、区)安置部门根据省分解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移交计划名单,接收伤病残退役士兵所在部队移交的伤病残退役士兵及档案;③部队、退役士兵本人或其监护人、当地市或县(市、区)安置部门签订同意移交协议;④市或县(市、区)安置部门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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