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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动态

鱼台县民政局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的通知

关键词:

鱼台县民政局

2014-11-06

鱼民字〔2014〕27号

鱼台县民政局
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的
通  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各镇街(开发区)民政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进“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管理,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低保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鱼政发〔2014〕1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建立低保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全县各级民政干部、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低保待遇的,属于备案对象,均实行备案管理。“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民政局及镇街(开发区)工作人员。“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伯叔姑舅姨;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二、备案内容
        低保申请人家庭户主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成员信息,以及与低保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各级民政干部、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等内容(见附件1)。

三、备案程序
        申请人提出低保申请时,镇街(开发区)低保经办人员应当询问申请人是否与各级民政干部、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有近亲属关系的须填写《低保备案表》。
        镇街(开发区)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低保备案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查。并对备案的低保申请家庭要100%入户核查,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实行备案管理。
县局和镇街(开发区)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低保待遇的,本人必须在《低保备案表》上签字确认,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定期复核等环节应当主动回避。
        各镇街(开发区)民政办主任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填写上季度《低保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备案管理
        县民政局低保中心和镇街(开发区)民政办公室要加强对备案对象的管理,将《低保备案表》存入低保档案;同时县民政局要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定期复核。并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和汇总分析。 县民政局、镇街(开发区)民政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备案表》由其本人签字后分别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留存。
        附件:1、低保备案表
        2、低保备案情况统计表


                                                                 201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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