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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关键词:

王鲁卫生院

2014-02-28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制定《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新规对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的人员资质、设施设备要求、煎药操作方法、煎药室的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即日起施行。原实施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规范》强调,煎药人员应当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中药煎药工作,有计划地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煎药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等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体表有伤口未愈合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 

  《规范》提出, 煎药室工作区内应当设有储藏(药)、准备、煎煮、清洗等功能区域。煎药室应当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储药设施、冷藏设施以及量杯(筒)、过滤装置、计时器、贮药容器、药瓶架等。煎药容器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器皿为宜,禁用铁制等易腐蚀器皿。在药品煎制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待煎药物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包装药液的材料应当符合药品包装材料国家标准。每方(剂)煎药应当有一份反映煎药各个环节的操作记录。记录应保持整洁,内容真实、数据完整。急煎药物应在2小时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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