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
二、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三、办理程序:窗口审查-专家现场审核-主管领导签批-发证
四、办理时限:一周
五、申报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会计事务所资质证件复印件;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证件,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调令或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7、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8、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9、《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10、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11、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12、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13、医疗机构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14、受理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申请材料一式10份,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