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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宣传提纲

关键词:

王庙计生办

2014-03-13

    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要求,从2004年开始,国家首先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重庆5个西部省份和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9个中部省份的9个地(州、市),以及贵州省遵义市进行试点,同时鼓励东部省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自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国推开。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的质的飞跃,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它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减少农村贫困人口,消除贫困,有利于"三农"问题、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步解决,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稳定,有利于实现"五个统筹",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帮助他们解除困境,兼顾他们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能使他们亲身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觉得响应国家号召,政治上有地位,生活上有帮助,经济上有实惠,跟共产党走不吃亏。这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党的政策是否取信于民的政治问题,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以此带动其它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

  (四)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以奖励少生代替处罚多生,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转变生育观念,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政策性奖励扶助资金为运行主体,依托各级财政投入监管体系、农村金融、邮电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立财政专户和个人账户,探索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形成一套预算审批、目标人群确定、核算与决算、审计监督与评估的程序,是对建立有效补助农民机制,补助农民,发展农业,稳定农村的积极尝试。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主要内容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验工作,是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机制的改革创新。

  (一)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的主要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讨论提出并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上报,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区、市)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视各地财力情况,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确定负担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西部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金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480元拨付,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中部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金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拨付,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鼓励东部地区自行安排资金开展试点工作。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特点

  1、是为加强和改进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变"处罚多生"为"奖励少生",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问题,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做的制度性安排,其政策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而不是权宜之计。

  2、是着眼于鼓励农民实行计划生育,更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而采取的利益导向政策。是对以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具有鲜明的政策补偿性和导向性。

  3、主要针对已经进入老年、响应号召只生一个孩子和两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帮助缓解他们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面临的困难,政策惠及人群和政策功能具有明确的规定性。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的重点,首先是从1973年到2001年间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一个孩子和两个女孩的农民夫妻,奖励扶助范围具有阶段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
逐步完善,特别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形成,各级政府将会研究制定更多政策,奖励扶助2000年以后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

  5、利用现有财政、金融或邮政渠道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以社会化发放方式,将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把国家给农民的补助落到实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国家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3、形成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国家统一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奖励扶助标准和制度运行程序,监督各地认真执行。任何地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财政、金融或邮政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最大限度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以扣代罚。

  4、健全机制,不断完善。在各级建立一套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和服务程序,加快相关政策措施配套,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政策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采取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直接拨付的办法,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

  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并负责专项资金的总量控制和转移支付。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形成财政资金管理、奖励扶助人群资格确认、奖励扶助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机制。

  (六)监督评估和责任追究

  1、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标准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每半年组织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对政策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协调有关部门每年对各省(区、
市)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3、建立观察员制度。由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委派特约观察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4、在全国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并鼓励新闻机构进行舆论监督。

  5、将奖励扶助制度执行和省级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与国家对地方的拨付资金挂钩,通过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奖优罚劣。

  6、把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追究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加倍扣减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费。

    三、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要求

  (一)各试点地区党委、政府和计划生育、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试点工作的责任感,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统一领导。试点地区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门要建立重大问题定期协商、沟通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经常性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把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配套资金和管理运行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对专项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发放部门要按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

  (三)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重点是,探索建立确保执行奖励扶助政策公平透明,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财政、人口计生、委托发放机构和社会中介四方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安全发放与监督评估机制。为此,要建立严格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奖励扶助标准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让广大群众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通过多种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形成专项资金封闭运行、严格管理的制度;要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对政策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四)人口计生委、财政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试点地区要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政策,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大力开展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大力表彰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的农民群众,让他们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形成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问题的重大举措,是为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做的长期的制度性安排,不是权宜之计。

  (六)各试点地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执行的程序和配套措施。在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同时,稳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已有的各项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和连续。把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与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西部地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等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建立完善国家和地方奖励优惠政策相互衔接、各种帮扶措施和救助活动优势互补、管理运行严格规范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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