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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有关移风易俗、利益导向和男女平等村规民约内容的指导意见

关键词:

鱼台王庙办事处

2014-06-29

各村计生协:

为深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从根本上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进一步发挥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包括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公约等)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关移风易俗、利益导向和男女平等等村规民约条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各村在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中,可结合本村实际,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决定增减类似条款或相关内容。

一、明确主要目的和基本原则

在农村村级努力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尤其女儿户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利益,促进男女平等,实现生男生女都一样,从根本上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二、完善有关移风易俗的条款

树立婚育新风,促进社会文明。

1、成立村红白理事会,负责主持办理或协助办理村民婚礼、葬礼等事宜。提倡喜事新办,厚养薄葬,婚礼、葬礼力求节俭、文明。

2、党员干部和计生协会会员带头克服自己头脑中的封建思想,抛弃只有男孩传宗接代的旧观念,树立男孩女孩都是传后人的新观念。

3、提倡子女姓氏改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4、倡树尊老、敬老、养老新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年老时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5、反对有重男轻女行为的家族性活动。如组织祭祀、续家谱等家族性活动,要体现男女平等,有利于团结和谐。

三、完善有关利益导向的条款

关心计生家庭,促进国策落实。

1、提倡晚婚晚育。晚婚晚育的,村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婚入男女需达到法定婚龄并领有结婚证者方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2、提倡少生优生、优育优教。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考入大学的,有条件的村给予现金奖励或多种形式的鼓励。

3、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宅基地(村建住房)分配、土(林)地承包中,与其他家庭享有平等权利,并体现优先优惠。

4、村办企业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

5、自愿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比其他家庭适当提高标准。

6、计划生育特困户优先享受低保、救济补助。

7、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人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集体收益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若又生二胎者,退回所得款项。

8、违反政策多生育子女者,除政府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等行政处理外,视情况取消或扣减其相关的村内福利待遇。

9、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反者除政府部门依法处理外,视情况取消或扣减其相关的村内福利待遇。

10、村里在责任把上级政府制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到实处。

四、完善有关男女平等的条款。

倡导男女平等,促进社会和谐。

1、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女性比例不少于30%。

2、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支持和鼓励妇女参政议政,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女性比例不少于30%。

3、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提倡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4、提倡夫妻二人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与继承父母遗产权利对等。开展评选“好媳妇”、“好婆婆”、“好女婿”活动,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

5、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6、鼓励男到女家落户。男女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和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可以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选择落户地点,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权利。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安排宅基地,划分承包地,或者安排就工就业,不附加任何条件。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婚嫁外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不得收回。离婚后妇女及子女回娘家落户,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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