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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五)

关键词:

鱼台王庙计生办

2014-07-18

 

第七章 节制生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节制生育应采取以避孕为主的综合措施。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应放置宫内节育器,若不能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要有济宁市中区计生委的证明方可用工具避孕。对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妻,提倡一方做绝育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第二十五条 免费向育龄夫妻供应避孕药具(避孕药具到学院计生办领取)。
第八章 奖 励
       
        第二十六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以上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 凡申请只生一个子女的职工,按规定发给奖励费,自申请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第二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教职工,退休时,凭《独生子女光荣证加发5%的退休金。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因长效避孕措施怀孕流产的,其所在部门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岗位津贴等照发。
        第三十条 以上各种奖励须经院计生办审核签字出具证明后方为有效。
第九章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如出现违法生育、计生工作人员失职、领导不力等情况,按照《济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分别对违法生育当事人、有关工作人员和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部门,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部门领导人、目标管理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当年不得提升职务、晋升工资,取消其评先选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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