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代管育龄妇女管理
第十五条 代管育龄妇女:指与我院男职工有亲属关系、年龄在50岁以下且长期在家属院内居住的育龄妇女。
第十六条 代管育龄妇女和本单位正式育龄女职工一样管理,其本人每年要到中区计生委查体四次,并及时把查体证明交学院计生办,查体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代管育龄妇女如需外出工作,要及时到院计生办办理流出手续。
第十八条 代管育龄妇女如不按规定执行,学院有权处罚与其有亲属关系的学院男职工。
第六章 婚育管理
第十九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严格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一)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二)领取《结婚证》后的女教职工,须及时到学院计生办填写《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
第二十条 生育必须有计划,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女教职工,由个人提出申请,经院计生办签字,报阜桥辖区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由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批,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未领取《二孩生育证》而怀孕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二十三条 提倡和鼓励生育一个孩子,并为其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职工,须携带《生育手册》、女方户口、婴儿出生证明,到学院计生办盖章后由院计生办人员到辖区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为其办理。由本人持计生办通知单,到人事处办理独生子女费奖励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