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与学院内各部门的联系,认真做好全院育龄人口的流入、流出、动迁及流动人口的登记造册、建档建卡、查证、验证工作。
(八)严格按章办事,认真做好发证工作,严把关。
(九)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执行情况,杜绝满报、漏报和弄虚作假现像发生,查处或督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部门和个人。
(十)建立健全计生工作的各项薄册、育龄职工的档案,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做好计划生育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计划生育小组成员要及时了解、掌握本部门育龄女职工的婚孕、生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院计生办。
第四章 育龄流动人口管理
第十条 育龄流动人口:指来我院临时居住或租房一个月以上的非济宁市区常住户口,年龄在50周岁以下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加强对本部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其职责是 :
(一)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促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落实节育措施,杜绝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
(三)做好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作。在接纳育龄流动人口务工或租房时,认真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者,不予用工;对原已用工而未者,要督促及时办理,限期不办的,予以清退。
(四)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工作,要建立健全育龄流动人口档薄登记制度,并及时报院计生办备案。
(五) 督查育龄流动人口无条件接受管辖区组织的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及节育措施检查。
第十二条 凡进入我院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在到我院之日起的3日内,持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等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的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院计生办登记,方可办理从业或租房手续。
第十三条 凡来我院务工或租房的流动人口,要首先签定济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收留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育龄流动人口必须自觉遵守学院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配合学院对流动人口的定期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