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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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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庙计生办

2014-08-2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因此,将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的义务、**机构职责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
二、**时间和凭据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居民**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本人的居民**或居民户口簿。
三、**机构
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方便群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
四、婚育证明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婚育证明**机构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办理婚育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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