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殡葬管理所
殡仪服务评价制度
一、为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群众的办丧需求,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殡仪馆服务规范(试行)》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丧户到来后,引导人员应认真核对丧户所带证件、手续,准确填写《殡仪服务确认单》各项内容,延伸服务项目应明确告知丧户,并逐项请丧户签字确认。
三、服务过程中,服务人员要态度真诚热情,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四、服务结束后,服务人员请丧户就引导、接运、主持、火化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质量进行评价。如丧户有意见和建议,应请丧户填写在《殡仪服务确认单》指定位置或另纸书写后投入意见箱。
五、服务人员对于丧户提出的意见,要虚心接受,确属服务不到位的,要真诚道歉,不得推诿、辩解,并在以后的工作中改正。
六、服务人员请丧户作服务质量评价时,不得强制、误导丧户填写好评。
七、对于服务态度、质量差、丧户满意率低于98%的科室和人员,以及强行向丧户索要好评、推卸责任、致丧户投诉的,一经查实,即视情节依据《奖惩制度》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