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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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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砦卫生院

2014-07-16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我省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3〕6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3年,在全省范围内选择8—10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到2007年,合作医疗覆盖50%的农村居民;到2010年,基本覆盖全体农村居民。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除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外,省、市、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和村集体要对合作医疗给予支持。 
    2、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 
    3、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管理体制 
    省、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明确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县(市)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2、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支持,其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省、市、县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合计不低于人均10元,试点期间,三级财政总体分担比例暂定为3∶2∶5(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今后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可适当提高财政资助水平。 
    4、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我省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1、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2、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省、市、县财政支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中央财政补助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转拨。各级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并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逐步完善补助资金的划拨办法,尽可能简化程序,方便操作。要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情况,逐步实现财政直接支付。 
    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当年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各试点县(市)要根据筹款总额,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4、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医疗服务管理 
    各地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要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择优确定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并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省有关部门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控制医疗费用。 
 
    六、组织实施 
    1、选择农民参保积极性较高、财政承受能力较强、管理基础较好的县(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指导方案,试点县(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当地的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搞好试点,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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