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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关键词:

鱼城镇前蒋小学

2014-06-20

 

为贯彻落实市委书记孙守刚在市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体会议上提出的“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日中午一律禁止饮酒”的要求,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了《关于严格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自觉执行“禁酒令”,切实做到工作日中午不饮酒;县优化办、县作风办将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对执行“禁酒令”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将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纪委关于严禁以任何理由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要求,结合鱼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对象是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事业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含工勤人员)。
  第三条 禁酒种类包括各类白酒、啤酒、果酒及其他含酒精性饮料。
  第四条 禁酒时间为工作日中午。
  第五条 对违反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以下处理:
  1、对第一次违反本规定者,由县纪委监察局进行全县通报批评,予以公开曝光,待岗三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资格。违反本规定两次以上(含两次)者,由县纪委监察局进行全县通报批评,予以公开曝光,待岗六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个人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以下档次。
  2、坚持“下级犯错、上追一级”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本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违规行为的,取消单位综合性评先资格。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本单位一年内多次发生(三次以上)违规行为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年度综合考核扣减1分。
  市驻鱼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委监察局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条 值班时饮酒,着制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酒后脱岗旷工,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酒后驾驶机动车,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条 设立举报电话。县纪委、监察局:6224110;县委组织部:6212969。对举报人实施奖励,举报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300-500元/次的奖励,奖金由违反《规定》人员所在单位支付。同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对造成泄密的有关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鱼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鱼台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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