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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济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键词:

鱼台老砦东里小学

2016-07-01

各镇街中心校、民办学校、县直各学校:
    现将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济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鱼台县教育体育局
                                                               2016年6月30日
济卫疾控发〔2016〕17号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宁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教育局、济宁高新区及太白湖新区社发局、市直及省属驻济医疗卫生单位、市直各学校及驻济各高等院校:
    近期,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转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6〕497号)](鲁卫疾控字【2016】31号),通知中通报了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4起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或聚集性病例情况。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防止学校结核病疫情的暴发或聚集性病例出现,构建无结核病的和谐校园,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校园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结核病防控重要性认识,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人员密度大、相互接触较为密切,一旦发生结核病疫情,易造成暴发流行。不仅影响了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而且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学生结核病不能及时发现和规范治疗,是引发学校聚集性疫情的重要原因。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要求,强化部门和机构责任落实,认真查找分析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切实提高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敏感性、警觉性。定期召开学校结核病防控协调会议,通报本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既要强化日常防控工作落实,又要加强疫情发生后应急处置。严防因责任心不强、措施落实不力、部门间协作不畅导致的聚集性疫情发生。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强化学校在校内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将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学校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督导检查学校传染病及结核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保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各学校包括驻济各高等院校要将结核病防控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卫生(保健)人员;明确校长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第一责任人,并且建立校长、校医(保健教师)、班主任(辅导员)三级负责的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要建立健全学校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制定并完善应对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以有效应对学校结核病和突发疫情;学校要切实加强日常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等工作,提高校医和班主任对肺结核病的敏感意识,发现有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就诊,并及时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同时,要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内容,做到结核病早发现、早控制。
    学校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履行以下职责:承担本校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师生中肺结核病人发现、登记、报告;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转诊和疫情监测;对非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和预防性服药者进行治疗管理;对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报告的应追踪的病人或可疑者进行追踪;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对有肺结核病疫情的人群,在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指导下进行结核病筛查。
    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收集、分析、报告学校结核病监测信息,预测结核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开展对学校结核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开展痰细菌学检查,以及结核病的诊断、治疗与管理;定期对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技术指导,并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治服务;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对各大学校医院、中小学保健所医务人员、校医、学校管理人员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培训,协助学校开展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三、加强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强化早发现早处置
    早发现、早治疗、早治愈肺结核和呼吸道传染病病人是控制结核病和呼吸道传染病在学校流行的最有效措施。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充分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主动监测各学校结核病报告发病情况,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医疗机构和学校报告的活动性肺结核和疑似病例,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做到发现一个及时处理一个,确保结核病患者和可疑症状者早发现、早报告、早就诊、早治疗、早隔离。对发现的首例结核病病例,要及时做好疫情追踪、流调和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防止疫情蔓延。对筛查中发现的单纯结核菌素强阳性者,在做好宣传教育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上,提高预防性服药率,减少继发病例的发生。学校要积极配合结核病防治机构开展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班级-宿舍三级结核病症状监测网络,提高校医和班主任对肺结核病的敏感意识,学校班主任和辅导员切实加强日常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等工作,发现有发现咳嗽、咳痰超过2周或有咯血、血痰等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就诊,并及时向当地结核病控制机构报告。并督促可疑肺结核病人到结核病诊疗机构进行检查核实诊断。同时,要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内容。学校要严格执行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结核病疫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同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按照结核病控制部门有关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消毒、隔离等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四、提高信息报告、诊断治疗和管理等各环节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控机构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结核病疫情信息报告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在确诊后及时进行信息订正,以便采取后续控制措施。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尽快对疑似患者做出诊断,及时进行规范治疗。对疑似肺结核的学生在没有确诊前仍要采取相关隔离措施,避免传播。各县市区要认真梳理疫情信息报告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加大培训和监督管理力度,确保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学生患者在就诊、报告、确诊、转诊各环节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规范性,杜绝因信息不通畅而造成疫情发现、处置和诊断治疗的延误。
    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要实行休学和隔离治疗,由病人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登记管理在家隔离治疗或住院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结核病防治机构或结核病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需住院治疗的病人必须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病人出院后要转至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管理治疗,直至达到治愈。
    五、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切实改善校舍条件和设施
    各级各类学校要强化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内容,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新生入学培训、志愿者宣传、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和危害,宣传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和责任意识,每学期至少举办两种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教育学生一旦患病要及时就诊,正确对待并配合采取隔离、治疗、休复学等措施,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防病意识和能力,构建无结核病的和谐校园。各级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的技术支持。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不断加强学校卫生和生活设施的建设,按照《国家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和《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的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学校要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
    六、加强重点督导和常规考核,切实加强监管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近年发生疫情的学校,尤其是民办、寄宿制学校进行重点督导。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纳入当地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及义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不力、推卸责任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将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造成学校结核病疫情流行或蔓延等重大后果的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通过重点督导和常规考核相结合,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相关机构有效落实防控政策和措施,防治疫情发生和扩散。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宁市教育局
                                                 2016年6月28日 
附件
学校和托幼机构春夏季传染病防病提示
    春夏季节是手足口病、麻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猩红热等多种传染病的高发季节,易在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播。为有效预防与控制春夏季传染病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生、蔓延,保障学生和幼儿身心健康,现就学校和托幼机构春夏季传染病防病提示如下:
    一、做好开学时的预防措施
    一扫:彻底清理校舍卫生。
    二消:做好校舍消毒和通风。
    三查:查验学生预防接种证。
    四种:对漏种学生补种疫苗。
    二、做好每天晨检
    一问:询问学生近1天内,是否有发热、咳嗽、咽喉疼痛等感冒样症状,是否有呕吐、腹泻等身体不适现象,电话询问缺课学生的缺课原因。
    二查:查看学生手、口、皮肤是否有皮疹、疱疹,皮肤是否有黄疸,是否有眼睛红肿流泪等红眼病症状,精神状态是否萎靡不振。 
    三记录:在晨检记录本上,登记有发热呼吸道症状,发热呕吐、腹泻症状,发热皮疹、黄疸症状等身体不舒服学生的名单和病情。
    四离校:由监护人陪同发热等症状学生离校,并及时到医院诊治。
    五追踪:通过电话等形式询问追踪发病学生的病因和病情。
    六报告:各班级及时将发现的病情向学校卫生保健教师或疫情报告人报告,做好因病缺课、带病上课人员记录,学校将符合传染病报告要求的病例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七消毒: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根据传染病发生种类,对集中发病校舍进行及时、彻底的消毒。同时,每日要对餐具、玩具等日常用品进行消毒,定时开窗通风。
    八宣传:根据季节特点,开展各类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开足、开好健康教育课和体育课,培养学生卫生习惯,增强学生身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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