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1、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
路牌)、产品名称变更的提供下列材料:
3.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3.2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3.3变更名称后的产品注册商标。
注:以上变更,提供材料齐全后,在卫生局窗口直接变更
□4、变更生产地址(迁址)须提供以下材料:
4.1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4.2产品材料及配方;
4.3产品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4.4产品目录和产品标签说明书(市售或样稿);
4.5生产设备清单;
4.6产品设计包装
4.7 产品执行标准(国标或企业标准,并同时提交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证明);
4.8产品样品彩色照片1张;
4.9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10委托生产的,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4.11直接从事涉水产品的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12产品中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13省卫生厅认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4.1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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